本文目录一览

1,在职培训用英文怎么说

On-the-job training

在职培训用英文怎么说

2,在职培训包括哪些

在职培训包括三个方面:应知应会的知识,技能技巧,态度培训。员工要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愿景、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市场前景及竞争;员工的岗位职责及本职工作基础知识和技能;如何节约成本,控制支出,提高效益:如何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和品质事故等。技能是指为满足工作需要必备的能力,而技巧是要通过不断的练习才能得到的,熟能生巧,像打字,越练越有技巧。态度决定一切!没有良好的态度,即使能力好也没有用。员工的态度决定其敬业精神、团队合作、人际关系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能不能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塑造职业化精神。在职培训的目的: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拥有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人才要参与人才市场竞争,就必须时时"充电",吸收新知识和新技能,以增强自身竞争力。培训,不仅有利于企业,更有利于员工个人;参与培训,是对企业的支持,更是享受一种"福利"。员工的素质决定着企业的素质,拥有高素质的人才,才可能谈得上持续发展。通过培训,可以使新员工融入到企业的文化之中,可以使老员工补充新知识新技能,以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培训使企业人力资本整体增值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自身的价值。

在职培训包括哪些

3,请问在岗培训和在职培训有什么区别谢谢

在岗培训,是不离开工作职位进行的一种培训方式。 在职培训,包含在岗培训,但也可以将职位占着,离开工作岗位去学习,你的工作内容可能要停,或者找人暂代。

请问在岗培训和在职培训有什么区别谢谢

4,在职培训包括哪些

在职培训包括哪些,回答如下:工作现场培训。在职培训又称“工作现场培训”。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形式,对已具有一定教育背景并已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有酬劳动的各类人员进行的再教育活动。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我国在职培训的形式:基本上采用在岗业余培训和离岗专门培训两种方式进行。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培训、各种短期培训班、系列讲座、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电大、业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离岗专门培训的具体形式,通常有各类职业中学和职工大学,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代培等形式。该培训分四个步骤: 第一,准备。由指导人解释该项工作的意义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使接受培训者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第二,示范。指导人亲自示范,边讲授边操作,指出关键的程序、窍门和必须注意的事项。第三,练习。在指导人的督导下,按照设计好的练习程序,从易到难作实践练习,其中有难度的地方由指导者多次穿插示范,使受训人逐步掌握操作全过程。第四,操作。让受培训人完全独立操作,指导者作定期检查,并耐心答疑,发现异常时及时予以指导。它比较适合于基层管理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既是提高员工能力的必需,更是解决问题的必需。在工作当中,经理和员工更容易发现问题并做出思考,在在职培训的观念指导下,经理指导员工思考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加深员工的印象,使改进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5,在职培训在教师的成长中起什么作用

你好。在职培训是指为提高在职劳动者的技术技能水平,由用人单位直接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实施的培训。针对教师群体,一般是有关教学方法、方式、新技术运用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当然,有些培训还可能会与考核、职级晋升等有关系!祝好

6,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优缺点及方法

在职培训优点:(1)不耽误工作时间,在职培训将培训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融培训于工作之中,使培训和工作之间产生互动,使员工从工作中获得培训,从培训中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从而获得更有价值和实际意义的提升。(2)节约培训费用,尽管培训不被看作成本而是投资,但毕竟它毕竟还是要产生费用。与脱产培训相比,在职培训可以节约大量的培训费用,同样两千元的费用,参加短训班的话也许只够一个人用,如果两千元钱买套光盘,则可以培训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从中受益。(3)建立经理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渠道,通过在职培训增加经理和员工接触的机会,方便彼此的沟通,互相学习,建立彼此的信任基础和沟通渠道,让培训成为经理和员工沟通的方式。(4)更有针对性,培训既是提高员工能力的必需,更是解决问题的必需。在工作当中,经理和员工更容易发现问题并做出思考,在在职培训的观念指导下,经理指导员工思考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加深员工的印象,使改进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在职培训缺点:(1)缺乏良好的组织,较不规范,不易较快取得效果。(2)在岗培训有时会打乱正常工作流程。在职培训的方法:第一,准备。由指导人解释该项工作的意义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使接受培训者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第二,示范。指导人亲自示范,边讲授边操作,指出关键的程序、窍门和必须注意的事项。第三,练习。在指导人的督导下,按照设计好的练习程序,从易到难作实践练习,其中有难度的地方由指导者多次穿插示范,使受训人逐步掌握操作全过程。第四,操作。让受培训人完全独立操作,指导者作定期检查,并耐心答疑,发现异常时及时予以指导。它比较适合于基层管理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脱产培训优点:(1)用来培训企业紧缺的人才,或者为企业培训未来高层次技术人才、管理人才。?(2)脱产培训可以让员工更系统学习,有利于全面素质的提高。脱产培训缺点:(1)费用一般比较高,对工作影响大,并不适用全员培训。?????????????(2)脱产培训要让员工放下手中的工作,在某些企业中有困难。(3)组织培训要花大量时间,这些因素都导致无法大量采用这种方法。脱产培训的方法:一、需求评估,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运用调查与预测的方法,对企业教育培训的需求实行分析与评估,在此基础上拟定脱产培训的教育培训目标和计划内容。二、控制阶段,这是脱产培训工作的主要阶段,是实施教育培训的目标与计划,并根据目标与计划,对脱产培训教育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调整,控制整个过程的顺利进展。在脱产培训的实施和调控阶段上,并存着两方面工作,一是教学工作,二是教务工作。如何做好教学和教务工作,按既定的脱产培训计划与目标展开教育培训,是成败的关键。三、反馈阶段,这是脱产培训工作的最后阶段;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建立教育培训效果评估指标及指标体系;对教育培训的成效进行检查与评价;把评估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作为下一轮脱产培训目标与计划制定的依据之一,以完善脱产培训的教育培训体系和内容。此阶段的工作实际上有两个重点:一是回答各种培训计划是否具有成效;二是回答各种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扩展资料在职培训又称“工作现场培训”。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形式,对已具有一定教育背景并已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有酬劳动的各类人员进行的再教育活动。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我国在职培训的形式:基本上采用在岗业余培训和离岗专门培训两种方式进行。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培训、各种短期培训班、系列讲座、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电大、业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离岗专门培训的具体形式,通常有各类职业中学和职工大学,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代培等形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职培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脱产培训

7,在职培训用英语怎么说

“在职培训”"On the job training"“在职培训”"On the job training"
on the job ,at work , during the work, in the course of work 在职期间

8,什么是OJT

OJT就是是在职培训(on job training)的意思啊。通常是新手去适应工作,也可以说是新手们去使用工作的一个过程。。
谓ojt即是在职培训(on job training)的意思 经过国外长期的发展ojt已经不仅只是一种有效的培训手段,更是一种培训观念,如果能把在职培训这个理念导入日常管理活动当中,无论是经理的管理还是员工的工作,都将发挥更大的效力。

9,如何对员工进行在职培训 下

1、明确培养新员工的重要性——做事与做人培养新员工是每一位管理者都要共同面对的话题。没有社会经验,完全一张白纸,新员工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他们会受到最初在公司遇到的上司及前辈的影响。问题是,遇到的上司及前辈会是什么样的人呢?对他们的成长是否有正面影响呢?或者,他们会完全被那些不称职的上司毁掉?所以,培养新员工,有两点很关键。一是要交给新员工做事的方法。虽然给新员工安排的工作难度不大,但是必须要让他掌握合理的操作方法。“做事的方法”会让新员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克服潜意识里的自卑,获得自信和成就感,从而享受工作的乐趣。二是要新员工具备公司员工应有的素质。这里所说的素质主要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必要的行为准则,比如汇报、沟通、说话方式、态度等。要反复教,直到新员工形成潜意识的条件反射,几乎不用思考就能做到。新员工必须要尽早掌握这些准则,否则,随着年龄增大,改正不良习惯的时间就越长。所以,对于管理者来讲,素质培养是当仁不让的责任,这有助于新员工快速进入角色,掌握工作要领。2、工作才是培训的真正开始——集体培训只不过是助跑培养新员工需要纠正一个错误认识。新员工岗前培训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岗前集体培训的目的在于教会新员工一些通用知识,基本体验,以便更好融入公司。但集体培训是非常有限的,由于培训是在不工作的状态下进行的,所以不能直接教会如何工作。所以集体培训的意义在于简化了各岗位的培训工作,是一种辅助手段。新员工培训实际上是从分配到工作岗位那一天起,所有的责任都在工作上。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不能统一化,要因材施教,有教无类,而这只有在工作岗位上的上司与资深同事才能做到。所以,工作才是培训的真正开始。3、做给他看的培养方法——不要把部下当帮手管理者需要明白,什么都交给对方,就主观认为对方能做并让对方做,这是完全不靠谱的认知。作为管理者,在新人入司之初,首先应该做好示范,耐心说明方法,同时让本人尝试练习,做的好的地方不吝激励,应该改正的地方要提醒他。一句话,手把手,扶上马,送一程。没有手把手地教,任新员工自由发挥,他们就会“怎么想怎么做”,如果按照自己的想法,没有取得成功,就容易失去自信,讨厌工作,从而不知不觉养成不良工作习惯。要记住,下属不是跑腿的,毫无目的的工作安排,只是局限帮手,只做些零碎小事是毫无道理的。总而言之,要做给他看,让他做,适度评价。这种方式很重要,尤其在职场第一步。所以从一开始就要把你尝试过的最好方法教给新人,让他照着做,让他获得成功,增加自信。4、明确指导责任人——可以同时培训两个人新员工满怀希望进入公司,所以管理者要让其得到成长,不能培养一个不合格的人。所以要建立一个机制,明确一位指导新员工的责任人,让他对培养新员工负起责来。一般而言,新员工培训责任人要尽可能选择那些有过1-3年工作经验的人。新员工责任人需要完成三项任务。一是给新员工演示工作,让其试着做,并对其表现进行评价,反复过程,手把手教会。二是要仔细观察新员工的行为并发现问题,通过反复提醒帮助他改正错误。新员工的领悟力程度不一,所以不要一口吃个胖子,坚持“一次改正一个问题”的原则,逐次改善提升。三是要打开新员工的心扉,倾听他所有的烦恼,并相应给出建设性意见。不能选择那些在为人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严重问题的人作为新员工指导责任人,否则很有可能把不良习惯传递给新人。年龄相近的人容易沟通,所以要尽可能选择年龄相差不多的人。同时必须要明白,培训新员工同时也意味着对指导责任人进行培训,这是挑战,也是学习成长,所以不能错过这个好机会。5、确定新员工的培训流程——从整体性工作开始要抛弃把新员工当做临时应付人手不足的应急人员的观念,反过来,要事前明确培训新员工的流程,流程清晰,步骤明确更容易助力新员工的职场过渡期。每个部门情况不一,但培养新员工是有一定程序的,一般会让他们大致做一遍部门的所有工作,了解相互的关系以及全体同事。无论如何,要先做一些与整个工作相关的事情,不要一开始就单一局部。要掌握培训流程的原则:从比较容易的工作开始到较难的工作;从按照固定标准程序和方法操作的例行工作逐渐过渡到应用性很强的工作。一句话,要根据部门的工作内容,明确规定工作顺序。作为管理者,要明确一个先后顺序,是大家对部门各个组的情况都有所了解,此时要逐一交叉替换指导责任人,不要单一限定。负责人增加了,也相当于扩大了培训的范围。6、不要弄错指导的顺序——首先要准确,其次要迅速培训新员工时,如果已经过了“做个他看,让他做,表扬他”的初期入门阶段,之后更重要的就是要让他准确且正确的做事。最初的阶段,要把重点放在做事的准确性上,不过于要求处理速度以及工作量,避免出现新人负担过重。如果已能够准确处理工作,接下来就是对速度的要求,指导如何处理问题才能达到更多的量。当新人速度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之后,就应该循序渐进地给他一些前辈的工作,使其成为一个独立而合格的员工。以上三个阶段应该说是指导新员工的基本:首先要准确,其次要迅猛,才能做得更好。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员工培训时,一定要按照顺序进行指导。有的新员工性子比较急,想一下子做得和前辈一样,于是就想跳过一些步骤。如若任其发展,会削弱基本功,短视行为,长此以往后果将会不堪设想。7、要为顾客工作——工资是顾客支付的在员工素质培养方面,新员工理解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工资不是由公司付的,而是顾客付的。这也是德鲁克大师的观点:企业存在的唯一价值就是创造以及满足客户需求。新员工必须经过特别教导,才能消除这种错觉。培养新员工的第一步就是要牢记对顾客的感恩之心,从行为及态度上都要有所体现,养成良好习惯。这一点,前辈们也要用正确态度和行为向新员工示范。

10,教师在职培训的法律制度化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一般原则第二章 职前培训第三章 在职培训第四章 教学实习第五章 延续培训第六章 专门培训第七章 最后规定 九月二十二日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规定教学人员之培训应采取多种、灵活及多样之方式,并规定培训课程之计划或大纲应按照教育制度组织及发展之基本原则及目标而设计。在此前提下,本法规订定培训非高等教育机构之教学人员之法律制度,并订定在专业领域之学术能力、教学能力,以及适当之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等方面之专业要求。基于此;经听取教育委员会意见后;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总督为充实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则第一条 (标的)一、本法规制定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之法律制度,以及订定该培训之协调、行政及辅助制度。二、本法规所范之培训形式,根据八月二十九第11/91/M号法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及延续培训。三、本法规亦规范作为特殊形式加插于职前培训或延续培训中之专门培训。第二条 (概念)为本法规之适用,下列各词之定义为:a)职前培训:对倘未担任教学职务者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b)在职培训:对在职之幼儿园教师及其它教师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c)延续培训:旨在补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学专业资格者之与其教学职务有关之知识、能力及才能之培训;d)专门培训:从学术及教学观点出发,使教师能于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特定职务之培训。第三条 (指导原则)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之培训应以下列者为指导原则:a)职前培训及在职培训之内容应包括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文化培训、专业领域学术知识之培训以及教学培训;b)专门培训得在职前培训进行期间获得,或以学位后课程之形式获得;c)延续培训应以终生自我培训为出发点,促进教师在个人及职业上之发展;d)培训应保持结合学术知识、教学知识、理论及实践等元素,并应促进学习在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各种职务所需之能力;e)培训应灵活,使教师能在工作上有所转变;f)培训之教学方法应与教师担任教学职务时将使用之教学方法相似;g)培训应有助于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学革新之工作,亦应有助于积极适应周围环境。 第二章 职前培训第四条 (目标)职前培训旨在培训教师,其基本目标如下:a)提高个人及其在社会之发展,以便有助于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职业操守之形成;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上获得知识并发展能力;c)发展上教学及教学实习方面之能力。第五条 (入读培训课程)入读职前培训课程者,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第六条 (培训机构)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专科学位。二、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中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上应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围或科目组别。第七条 (课程结构)一、教师职前培训之课程内容尤应包括下列项目: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b)配合未来教学需要之学术、技术、科技或艺术培训;c)教育学;d)由培训机构指导之教学实习,该实习应得到进行实习之教育机构之合作。二、在发展教师教学能力及才能之过程中,教学实习应为基本项目,并透过不同活动在课程期间及/或在课程之最后阶段,予以实行。三、在筹办职前培训课程及决定课程包括之各项目所占之比重时,应导守下列原则:a)有关专业领域之学术培训项目之比重,按将来任教职务所属之教育水平而定,因此任教之级别越高,该项目之比重越大;b)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培训中,教学培训项目应占较大之比重;c)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课程中,教学培训及教学实习之总课时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六十;d)在中学教师之培训中,学术培训之比重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七十。四、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课程计划所包括之科目、研讨会、活动以及其相应之课时须载于设立有关课程之法规中,并须按第三条所订定之指导原则开展之。第八条 (专业成绩)完成职前培训之教师之专业成绩为有关课程之最终成绩。 第三章 在职培训第九条 (目标)在职培训之对象为正在担任教学职务但未具备教学专业资格之人士,其基本目标如下: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以便有助于培养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形成职业操守;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之培训;c)在教学方面之培训。第十条 (入读培训课程)一、正在担任教学职务或等同职务但未具备从事该等职务之专业资格之幼儿园及其它教师,如同时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入读在职培训课程;a)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b)最低限度从事教学工作一整年,但该时间可在不等年累计而得。二、上款所指之等同职务为载于现行法例内之职务。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在职培,并一般授予专科学位。二、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中学教师之在职培训,并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上应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围或科目组别。三、在职培训系在与教师任教之非高等教育机构紧密合作下开展。第十二条 (课程结构)教师在职培训之课程内容尤应包括下列项目: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b)配合教学需要之学术、技术、科技或艺术培训;c)教育学;d)由培训机构指导之教学实习,该实习应得到进行实习之机构之合作。第十三条 (豁免修读培训课程项目)不具备专业资格之教师在接受在职培训时,得按其特定情况豁免修读一个或多个培训项目;每一情况均按个别方式处理,而有关之培训机构有权作出决定。第十四条 (专业成绩)完成在职培之教师之专业成绩为有关课程之最终成绩。 第四章 教学实习第十五条 (组织)一、教学实习在对应于培训学员之专业领域程度之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并由培训机构负责。二、教学实习在课程最后阶段进行时,实习时间一般为学年,并应发给受培训学员实际授课时间表。三、教育暨青年司(葡萄牙缩为DSEJ)在培训机构之协调下,指定进行教学实习之非高等教育机构。四、培训机构应委任一名协调教师,负责使培训机构受培训学员进行之培训计划与在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之教学实习两者得以互相配合。五、教育暨青年司在与进行教学实习之非高等教育机构合作下,委任一名教学实习之导师,该导师应在与有关协调教师配合下跟进并指导受培训学员,并对其评核提供所需之资料。第十六条 (性质及内容)一、教学实习之内容包括受培训学员在其专业领域上之教与学程序之发展,以及对进行教学实习之非高等教育机构教学活动之参与。二、上款所指之教与学程序之发展尤其包括:认定教学目标、按订下之目标分析学生之特征及需要、选择适合于教学目标及学生之策略吸方法、教学规划及实行、选择辅助教材以及评核该教与学程序。三、受培训学员教学实习之最后评核由培训机构在听取教学实习之导师意见后作出。第十七条 (教学实习之导师)一、教学实习之导师应曾接受相当于受培训学员之教育水平及专门科目之培训,且为执行其职务每周授课四课时。二、教学实习之导师一般不应指导超过六名受培训学员。第十八条 (受培训学员之权利及义务)一、受培训学员于执行教学职务时尤其有下列权利:a)在教育系统之各范畴上,特别是在学樀、课堂及学校与周围环境之关系上,参与教育程序;b)取得担任教学职务必需之培训及信息;c)获得技术、物质及资料上之辅助。二、受培训学员于担任教学职务时尤其有下列义务:a)勤谨及准时到为受培训学员安排班级及安排与教学实习有关之其它活动之非高等教育机构;b)对进行教学实习之机构负服从、热心及保密义务。第十九条 (年假、缺勤及放弃)一、受培训学员在担任教学职务时,不得于上课期间享受年假。二、受培训学员在非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实习缺勤超过三十次或放弃该实习,均视为不合格。三、受培训学员得透过向高等教育机构亲自提交书面声明放弃教学实习,而该机构须将声明通知教育青年司。 第五章 延续培训第二十条 (目标)延续培训之对象为具备教学专业资格之教师,其基本目标如下:a)透过不断更新及深化理论及实践方面之知识,改善教学质素;b)提高教师在不同活动领域上之专业能力;c)鼓励自我培训、研究工作及教育革新;d)在工作上转变之可行性,以便在各教育水平、级别及教师小组内有较大之流动性。第二十一条 (指导原则)延续培训以下列原则为基础:a)培训实体有开办延续培训课程之自由;b)在制定及执行培训模式上之竹十月弓木术及教学自主;c)配合教育制度之需要;d)机构间之合作;e)提高教育界之地位;f)组织在教学、学术及专业方面之教师团体。第二十二条 (培训范围)延续培训活动尤其涉及以下各方面:a)构成本法规所指各教育水平之教学内容之教育学及各专门学科;b)在不同教学领域内之教学实习及研究;c)教育科技;d)个人、职业操守、公民教育及文化培训。第二十三条 (培训形式)延续培训活动尤其有以下各种形式;a)培训课程;b)培训单元;c)修读高等教育机构之单项科目;d)研讨会e)培训工作坊;f)实习。第二十四条 (倡导实体)由教育暨青年司及下列机构负责开办延续培训活动:a)高等教育机构;b)官立及私立非高等教育机构;c)教学专业及学术专业机构;d)本地区之实体、组织及团体。第二十五条 (对培训机构资格之确认)一、拟根据本法规之规定及为其效力举办延续培训活动之机构,应接受一切确认资格及登记程序。二、培训机构应向教育暨青年司申请确认资格,为此应提供以下资料:a)培训计划;b)培训员之身分资料及学历;c)所举办之培训活动之对象及就读要件;d)举行培训活动之地点;e)勤谨制度及/或评核要件。三、确认资格自作出之日起计三年内有效;资格之要新须重新进行确认资格程序。四、教育暨青年司应不断更新已确认资格之培训机构之登记资料。第二十六条 (培训员)一、具有之学历不低于对作为培训对象之教师所要求之最高学历之专业教师,得担任延续培训活动之培训员。二、教育暨青年司亦得对在技术及实用性之课程上被公认为有经验之专业人士,给予专业培训员之资格。三、为进行延续培训栝动,培训员应预先向其职业上所属之实体申请许可。四、如培训员执行教师职务,而兼职执行培训职务,由该等职务而产生之时间表不得超过法定限度。第二十七条 (受培训学员之权利及义务)一、教师作为受培训学员具有下列权利:a)选择更适合其专业及个人发展计划之延续培训活动;b)与其它受培训学员合作组织推行教育活动方面之计划之小组;c)在不妨碍其担任职务之教育机构之正常运作下,得被豁免授课以参加延续培训活动。二、教师作为受培训学员,有义务参加属须优先进行之计划之一部分及/或为引进教育改革所必需之延续培训活动。第二十八条 (对培训活动之评核)一、评核延续培训活动系由受培训学员及培训机构按培训员所提出之建议为之,以分析该培训课程是否符合预先订定之目标及在教师之延续培训上所起之作用。二、培训机构应定出评核之方法、处理所收集之资料及促进有关结果之公布。第二十九条 (对受培训学员之评核)一、凡延续培训活动之时间等于或超过三十小时,应确保对受培训学员作出个人成绩之评核。二、评核以评语为之。第三十条 (培训活动之发出证明)一、如受培训学员符合预先订定及公布之就读条件及成绩要求,培训机机应就其举办之延续培训活动发出证书。二、对受培训学员之出席率未达到课时三分之二之活动,不得发出证明。三、延续培训活动之证书应载明培训活动之举行日期、名称、地点、主题内容、课时及形式、以及受培训学员、培训员之身分资料及有关培训机构之认别资料。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之义务)延续培训活动完结后,培训机构有义务将有关之评核报告及其它认为必需之资料送交教育暨青年司。第三十二条 (延续培训之监督及跟进)一、教育暨青年司负责在教学及技术方面监督并跟进本法规所指之延续培训活动。二、在进行培训过程中发现不当情事时,教育暨青年司须促进听取须负责之实体三、培训机构或其培训员不履行本身之义务时,按严重程序,可引致暂时中止或确定取消对有关资格之确认,且不影响在此情况下须负之纪律、民事或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行政当局之辅助)一、为辅助培训活动使之得以实行,教育暨青年司得与培训机构或专业培训员签订合作议定书。二、教育暨青年司亦得根据向其提交之申请书,辅助以对教育革新起着决定性作用之教学经验为内容而由任何培训机构开展之培训计划。 第六章 专门培训第三十四条 (目标)专门培训旨在培养具资格人员以进行教育制度所霥之专门活动。第三十五条 (培训范围)尤得设立下列专门课程:a)教学指导;b)学校之监督及督导;c)学校行政;d)持续教育;e)特殊教育;f)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g)技术职业教育;h)教学科技。第三十六条 (培训形式)专门培训得在职前培训进行期间获得,或以培训补充课程或学位后课程之形式获得。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专门培训。第三十八条 (课程结构)一、专门培训课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a)有关专业领域之特定培训;b)有关学专业领域之方法及技术之实践方面之培训。二、基于报读者之特征及开办课程时之实际情况,课程亦得包括在教育学方面之一般培训。第三十九条 (指导原则)在组织特别培训课程时,应注意:a)培训对象之特征;b)学术及教学培训优于属技术或行政之培训;c)特定培训项目相对于其它培训项目而言具主导地位。第四十条 (评核及发出证明)修读专门培训课程完毕后,负责有关课程之高等教育机构有权限作出最后评核及发出证明。 第七章 最后规定第四十一条 (培训之规划、协调及评核)一、教育暨青年司有权限按教育制度之发展,对教师职前、在职、延续及专门培训订定在质及量方面之需求,并使有关培训活动得以落实。二、教育暨青年司负责每年登记培训活动,尤其是每一培训机构所提供之延续培训活动;在登记中应指出所涉及之实体,进行培训活动之日期及地点,培训活动之水平、形式及时间、主题以及评核之内容及形式。三、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调查对其属下教师培训之需求,并制定有关培训计划,而该计划将送交教育暨青年司核准。四、在教育暨青年司设立一技术暨教学辅助部门,该部门有权限对非高等教育教学人员之培训作出规划、协调及评核。

文章TAG:在职  在职培训  培训  英文  在职培训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