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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对员工休假和病假是怎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劳动法对员工休假和病假是怎样规定的

2,劳动法对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对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3,年休假规定有哪些

1、年休假,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能享有的带薪休假。 2、每个职工具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带薪年假天数与其自身的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 3、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 4、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算在年休假的假期范围内。 6、年假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分开休。

年休假规定有哪些

4,年休假国家规定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劳动法有关休息规定

  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如:(1)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2)年休假,指职工工作年满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时间。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 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年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问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是怎么规定

详见劳动法相关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年日历天数:365天 公休天数:全年52个周,每周休两天,52*2=104天 法定节日:元旦1天 春节3天 五一节3天 国庆节3天 共10天 每月应工作天数=(365-104-10)/12≈20.92(天) 附:劳动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公务员休假规定

1、公务员每周工作五天 周一到周五 周末休息 2、所有国家法定假期公务员都休3、公务员根据工作年限每年都有带薪休假期 以五天起步 最多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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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连续最多12天
具体见公务员法:第三条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第四条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第五条公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第六条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第七条丧葬假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第八条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第九条出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路程假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第十一条生育假(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第十二条工伤假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第十三条搬迁假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第十四条出差假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第十五条值班假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第十六条出国准备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第十七条驻外回国休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第十八条带薪年休假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第十九条假期计算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第二十条病假期间的待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第二十一条事假期间的待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第二十二条探亲假期间的待遇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第二十三条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生育假期间的待遇(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第二十五条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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