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民法的不同之处
1. 定义和来源
普通法(common law)是英国传统上由法官创造和发展的一种法律体系,基于先前制定的判例和习惯。而民法(civil law)则源于大陆欧洲法律体系,由国家法典和法规构成。一般认为普通法主要存在于英美国家,而民法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体系。

2. 制定方式
普通法的制定方式是通过法官在审判案件中作出决定,逐渐形成类似的判例,最终形成法律规则。而民法则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规则,例如国家的法典、法规等。
3. 法律适用范围
普通法主要适用于英美国家,而民法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体系,被广泛应用于拉丁美洲、非洲、中东和大部分亚洲国家。此外,一些国家,如中国和日本,也将民法作为其主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4. 司法程序
普通法的司法程序强调依赖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同时认可法庭对裁决的决定权。相反,民法则是在立法机构设立的规则下进行判决,法官需要依据法典或法律规则进行判断。此外,普通法的司法程序也更加注重旁证论据等判断标准,而民法则注重证明文件和证人证言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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