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介

普通法和大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分别适用于英美国家和欧洲大陆国家。

 简介

普通法是基于裁判员的判决,是一种由法律判例所确定的法律体系,较为灵活,注重先例和判例的依据。

大陆法是一种由立法机关创新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法典为基础,注重全面性,具备严密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2. 判决方式的不同

普通法中的判决方式主要基于判例和先例,裁判员会根据之前的判决和类似案例来做决定。这种判决方式注重案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裁判员有一定的裁量权。

而大陆法中的判决方式主要基于法律条文和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了什么是非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裁判员必须引用法典的规定来判决,判决结果较为确定性,裁判员的裁量权较小。

3. 法律事实的处理方式不同

在普通法中,法律事实的证明主要有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三种。证人证言是最常见的证明方式,而书证和物证则不如证人证言直观可信,需由裁判员加以评估。在证据证明的过程中,双方往往会非常早就已经开展调查,以便证人证言更加具有说服力。

而在大陆法中,书证规则更为严格,法官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接受书证,例如必须做到清楚的证据来源和历史,证明文件应该由正当的第三方担保,并且必须携带证据是最新的。大陆法相信更多的是物证,这种趋势可以看出大陆法体系在证据规定上趋向严格和精细。

4. 立法机构的角色不同

普通法更加注重判例作为法理的应用,墨迹的制定和修订较少。与之相对的是大陆法,大陆地区的国家对法典的制定和修订非常重视,由立法机构开展。

这两种不同的制度造成难以协调的问题,例如,有美国法律案例判定谷歌公司年迈的德语教员拍照机信息的使用非法,并最终确定搜索引擎不得利用德国众民资料的自由。

而中国的法律之间在立法机构制定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中国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过程非常缓慢,多数法律在世界其他地方已经颁布,但在中国却几十年都难以实现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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