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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近三年来新颁布及修改了哪些法规条例

近三年来,我国颁布的法规和条例很多,法规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 条例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

我国近三年来新颁布及修改了哪些法规条例

2,4月1日起有什么新交通法要实施

“四个一律”: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 对一年内两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4月1日起有什么新交通法要实施

3,新法律法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会怎样处理办法

构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死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伤者赔偿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构成伤残的还有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你说的应该是是否构成工伤。这不是由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而是由劳动法和相应的实施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遭遇不可归责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应认定工伤

新法律法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会怎样处理办法

4,2011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交通法规对货车的超载和超限有什么型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对货车的超载和超限的处理规定如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5,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登载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 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6,2010年4月1日生效的新交通法规

变化一: 理论考试增加临危处置知识 与2004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比,科目一考试内容改革是新规定中的一个大亮点。 目前,理论考试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以及安全驾驶等知识。由于没有实践,许多人只是机械地学习、背诵以获得高分。根据改革方案,科目一考试增加了以下内容: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等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值得注意的是,考试内容还特别加入了“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这一条。 变化二: “九选六”与桩考并为科目二 目前,驾驶员考试的顺序为:科目一(理论考试)、科目二(桩考)、科目三(路考),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这次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将路考中新增的“九选六”(属科目三考试范畴)与桩考合并为科目二。 另外,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为六项,其中大客必考项目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他考试项目为随机抽取。 而小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为四项,其中小汽车必考项目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起步和侧方停车。 根据有关规定,先进行桩考,如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况,若有补考或预约考试可不再进行桩考。 变化三: 科目三考试难度增加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中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夜间行驶4项内容是新增的。而此前,“科目三”针对人群主要为大客、货车申领者;小型汽车申领者考试场地以驾校考场为主。 据了解,参加考试的学员如果在起步前不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上车准备”一项将被判为不合格,打开车门前不观察后方交通情况也为不合格。 变化四: 五种准驾车型增加夜间考试 根据规定,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学员要进行夜间以及低能见度考试。申请其他准驾车型(如小汽车)的将按不低于总人数的20%比例确定部分学员进行夜间以及低能见度考试。夜间以及低能见度考试主要内容有夜间会车、路口转弯、超车、通过急弯、坡路、超车等情况以及低能见度情况下能否正确使用灯光。 此外,对申请大客驾照,新规定又增加了3道门槛,分别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变化五: 改变部分违法行为记分处罚 新规定加重了部分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罚。比如,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按现行规定一次只记6分,而新规定则是一次记12分。违法驾驶员只有重新参加学习和考试才能取回驾照。同时,也有部分违法行为减轻了记分处罚。如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现行规定为一次记12分,而新规定则减轻为一次记6分。 相关: 路考场地有新规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或标线。其他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可以在场地道路上进行。
我是开公共汽车(也就是公汽)把一个横穿马路的行人给撞了,我的车属于客运公司的车,保险齐全。我的车被交通队扣压了三四天了,我想知道什么时间能把车取出来。
我的驾照出事故吊销了,我还能重新考回吗
我想问问我的驾驶证是2003年12月22日初领,B证,年审了2年,后因车管所说驾驶人身体(右手残缺)不予年检,请问现在是否可补办?
到交通对咨询一下。2010年4月1日以后你这样的情况,只要是在2年一内,只要考一下交通法规,考试及格就可以申领驾驶证了。
我想问问就是我的驾驶证未定期提交体检表后我到车管所又注销了驾驶证这种情况。我能不能恢复喃,因为我现在没有时间在去驾校学习。

7,新交通法具体法则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右侧通行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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