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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java逻辑错误

通俗地说写代码的语句,一句接一句的写下去时,不符合需求要求、设计要求的逻辑如要计算100! 却计算了1+2+3+..+100

什么是java逻辑错误

2,逻辑错误一个人只要做事谨慎 就不会犯错

恩,这当然是逻辑错误因为犯错的原因与很多,做事谨慎只是避免了不谨慎导致的错误,没有避免其他原因导致的错误。
你可以做个记事本 生活中要注意细节 慢慢的你会养成一个习惯 还有要学会经营人 经营事 经营钱哦

逻辑错误一个人只要做事谨慎 就不会犯错

3,逻辑错误一定事实错误吗

逻辑指理论,而理论与事实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诉诸权威(argumentfromauthority或appealtoauthority)系一种逻辑谬论,指以专家或者一些权威人士作为支持论据的理由,也就是由专家评判的意思。
这得分情况
有时不是这样的

逻辑错误一定事实错误吗

4,如何使用好逻辑谬误

问题的表述显得逻辑思维的能力不强。一、绝大多数人不希望自己的表述有逻辑错误;二、批驳别人的逻辑错误主要从他的论据和论证入手,否定他的论点。三、提高自己的辩论能力应从两个方面努力:1、学习形式逻辑的基本知识。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可以先找趣味性的逻辑入门书看看。2、扎实地学一些实用的科学知识。思维能力是与知识结构密不可分的。
1.如果吸烟不会导致伤害,那么吸烟就不是错误的。错误。因为即使“吸烟不会导致伤害”,也不能证明“吸烟就不是错误的”,因为吸烟还要花钱买,浪费钱也是错误的。2.可能男人女人好,可能女人比男人好。男人不比女人好,所以女人比男人好。男人不比女人好,也可能是男人女人同样好(或坏)。3. 他是一个伟大的诗人,因为他来自于一个伟大的国家。 违反了理由充足律,前提推不出后面的结论。这正如下面的推理“他是一个伟大的强奸犯,因为他来自于一个伟大的国家。”4. 越南战争的士兵都是一些在摇滚乐浪潮中长大的人。因此,摇滚音乐是战争失败的原因。摇滚乐与战争失败没有必然的联系。5.很明显人类有自由意志所以他们有能力去做出选择。因为人类有自由意志并不代表又能力去选择,得不出这个结论。——这个理解是正确的6. 有些人是怎么生存在一个痛苦比快乐多十倍的世界的呢?这句话是言语疯颠。不是逻辑学能够解决的。7.所有的人都不是失败者,所以所有的失败者都不是人。换位法错误。

5,如何避免逻辑谬误

逻辑谬误的概念逻辑谬误是削弱论证的那些缺陷。学会在自己以及他人的文章中找出逻辑谬误,可以提高对自己的、读到的、听到的论证的评判能力。关于逻辑谬误,重要的是应该认清两点:首先,存在逻辑谬误的论证实在极为常见,且可能显得非常令人信服,至少对于那些诱因读者或者听众是如此;在报纸、广告及其他信息源中,都可以找到众多存在逻辑谬误的实例。其次,有时很难判断某论证是否存在逻辑谬误;某一论证实际上可能非常无力、有些无力、有些有力,或者非常有力;包含若干步骤或者若干部分的论证,可能其中某些章节很有力,而另外一些则很无力。因此,本文的目标不是教人如何给论证贴上逻辑谬误或者逻辑严密的标签,而是教人如何审查自己的论证,然后使其从“无力”变为“有力”。逻辑谬误的判别以下介绍的每一逻辑谬误,都分别给出了它的定义或解说、示例,以及论证中可以如何避免的建议。 以偏概全定义:依据不充分的例证(通常不具代表性或者过于琐碎)得出普遍的结论。诸如“大学男生联谊会的人都是醉鬼”以及“大学生都很书呆子气”等等成见,就是“以偏概全”的很好例子。示例:“我的舍友说她的哲学课很难,我的哲学课也很难,因此,所有的哲学课必定都很难!”本例的依据仅为两个人的感受,是不足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的。建议:检查所选用的例证:是否只有不多几个人的观点或者经历?如是,则应考虑是否需要增加证据,抑或缩小结论涵盖范围。(注意:本例结论若改为不那么绝对的“某些哲学课对某些学生来说是很难的”,则不属于“以偏概全”。)

6,几种常见的逻辑错误

逻辑错误,一般指思维过程中违反形式逻辑规律的要求和逻辑规则而产生的错误。否则,人们的思维就会出现错误。常见的逻辑错误有偷换概念、偷换论题、自相矛盾、模棱两可、循环定义、同语反复、概念不当并列、因果倒置、循环论证、推不出等 其中包括如下几种:轻率的归纳 (Hasty Generalization)或者理解为论据不足。错误的认为A会自动产生或者导致B事。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断言是不对的。例如“如果天下雨,地就会湿. 现在地湿了,因此,一定是下雨了”。“下雨”是“地湿”的充分条件,但“地湿”不是“下雨”的充分条件,不能依据“地湿”这个条件,推出“下雨”的结论。 2. 偷换概念、偷换论题 (misapplied generalization).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这是同一律的要求。可用公式表示:A是A,A表示一个概念或命题。一个概念反映什么对象就反映什么对象,在同一语言环境中,它不能既反映这类对象,又反映彼类对象。在概念上有意识地违背同一律的要求而出现的逻辑错误,逻辑上称之为“偷换概念”. 其特点是有意不明确某个概念的含义,进而在这个概念中塞进新的含义。 例如商家“买一赠一”的促销广告,玩的就是“偷换概念”的把戏。两个“一”的概念内涵大不相同,“买一”的一”是你要买的东西,比如:一件西服,“赠一”的“一”,如果你也理解成一件西服,那就太幼稚了。这个“一”有可能是一根领带或一个精美的袋子而已,决不会是一件西服。 在概念的运用方面,有的人是不了解某个概念的确切含义,以至在后面运用这一概念时改变了这一概念的含义。这种错误叫做"混淆概念"。 3.错误的因果关系(False Cause Relation) ① A发生在B之前,因此A就是B产生的原因。 ② A与B同时发生或者不同时发生但有一段时间共存,因此A是B产生的原因。 ③ 相关关系不等于因果关系(Correlation to Causation) ④ 其他错误的因果关系(Other Cause)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一种方式。如果一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发生,那么这两个现象就具有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一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原因和结果在因果链中是相对的,此事的结果可能是彼事的原因,但就这一对因果来说,它又是绝对的,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能倒因为果,也不能倒果为因。 例如,19世纪英国有一位改革家发现,每个勤劳的农夫,都至少拥有两头牛;那些没有牛的,通常是些好吃懒做的人。因此,他的改革方式便是国家给每一个没有牛的农夫两头牛,这样,整个国家就没有好吃懒做的人了。这位改革家就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农夫因勤劳才拥有两头牛,不是因拥有两头牛而变得勤劳。

7,辩论中几种常见的逻辑谬论

在一篇文章的脚注中作者详细地列举了律师们在辩论中使用的几种常见的逻辑谬论。[1] 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它们并不陌生,但我们在言语中却不经意也会用到他们。更应该引起我们警惕的是好像在刚刚过去的博士生论坛上,从发言者的口中我们也能够听到这些谬论。而我认为这正是我们在进行学术辩论时所应该尽力避免的错误。现将它们列出,以使我们在写作和发言时加以留意。谬论之一,诉诸同情感或其它情感(appeal to pity or other emotions),这一谬论企图不是通过提供证据而是唤起同情或其他情感来说服别人。谬论之二,混合问题(the fallacy of complex question/ compound question)。当对一问题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都暗中肯定了一个关于此问题的可争议的前提假设,这一问题就是混合的。这种谬论经常被用于以下情形中:1,要求对方仅用一个问题回答同时提出的两个或多个问题;2,用提出一个问题的方式来回避回答另外一个问题;3, 所提出的问题中存在一个虚假的假设;4,所作的论断构成了一个复杂问题却要求简要的回答。谬论之三,间接答辩法(the fallacy of special pleading)。这种谬论试图是用双重标准:一个是适用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特殊)而另一个(更严格的那个)适用于其他任何人。间接答辩法是含偏见且不一致的。它把某人自己放在了特权位置而不把适用于自己的标准同样地适用于其他人。谬论之四,转移注意力的话(the red herring fallacy)。在此种谬论发生的情形中,辩论者通过把主题转变为一个与原主题有联系但又不同于原主题的新主题。在结束时,他或她或者是得出了关于不同论题的结论或者仅仅某一结论已经得出。此谬论有各种各样的名称,比如不切题的结论(irrelevant conclusion)、忽视论题(ignoring the issue)、混淆论题(befogging the issue)和转移论题(diversion)。谬论之五,灾难性的急剧下滑(the fallacy of the slippery slope)。在此种谬论发生的情形中,辩论的结论被搁置于一个所谓的连锁反应之上然而我们并没有足够的理由去相信连锁反应真的会发生。含有灾难性的急剧下滑这一谬论的辩论试图以这样的理由来劝阻某一将要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理由是此种作为或不作为一旦成就它就会导致一连串事件的发生,而这些事件无法被阻止并且最终必定会致使危险的(或不被期望的或灾难性的)的结果。谬论之六,假想的敌人。在此种谬论发生的情形中,某人对被歪曲的或者被粗糙地作简单化处理后的相反论辩加以驳斥而不是反驳真正的论辩,并进而宣称自己已经击败了论敌。谬论之七,人身攻击(Fallacies of personal attack)。在此种谬论发生的情形中,论者从对问题本身的讨论转到把焦点集中于对辩论对手本人自身。此种谬论的三种常见的变种是根源谬论(genetic fallacy),从个人偏好出发(ad hominem)和井中投毒(the fallacy of poisoning the well)。根源谬论适用于当某人试图通过质疑一结论的原始资料或根源来证明其错误的情形中。从个人偏好出发的辩论同根源谬论联系相当紧密,涉及到试图通过对对手的品质而非其辩论本身的攻击来驳倒他。井中投毒是用先发制人的方法来阻碍反对意见,即用肯定性的言语刻画那些可能赞同发言者自己的立场的人的品格特征或者用否定性的言语刻画那些可能反对发言者自己的立场的人的品格特征。谬论之八,诉诸于恐惧、敬畏或武力。此种谬论通过对对手的辩论获得成功后所可能发生的事件的后果加以夸张而试图引起人们的恐惧心理。它也被称为the argumentum ad terrorem, the argument to the club, and the argumentum ad baculum.谬论之九,诉诸于权威或声望。当我们试图引用那些名人的话来论证一个与其没有关联的观点时我们便陷入了此一谬论之中。引文来源 正来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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