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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税政策问题

免税政策肯定有,这要根据您企业所在的区域、企业性质、以及行业等来决定减免税!您最好将您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这样我们网友才能具体的做答!
免税政策肯定有,这要根据您企业所在的区域、企业性质、以及行业等来决定减免税!您最好将您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这样我们网友才能具体的做答!
现在的企业免税政策是有,但要看你是什么企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免税政策不一同。

免税政策问题

2,什么样的个体工商户有免税政策

扶持个体经济发展,从2011年12月1日起,吉林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开始提高,销售货物的个体户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个体户增值税起征点提到2万元,也就是说个体户从事工业、商业、修理修配以及提供受托加工业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即凡是每月销售总额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税率3%计算)即每月缴纳最低为600元或高于600元的增值税;凡是每月销售总额低于2万元的,免交增值税,也就说每月计算核定的增值税额低于600元的,免交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个体户,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为500元,也就是说每次销售总额超过500元的 (含500元)要全额计算缴税。以上免税政策仅限于工商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人。

什么样的个体工商户有免税政策

3,福利企业免税有哪些基本规定

1、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3、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是否发生亏损,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核实后确定。
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的。不过我奉劝你一句:如果你有能力自己做还是自己做。福利企业一直是税务部门比较敏感的问题,就是因为要涉及到退税,所以税务部门从各方面对福利企业都抓得特别严格,一旦有一个环节不到位,就退不到税。一般的企业让同行挂靠可能问题会少点,而福利企业挂靠如果给税务部门查出来的话,有权认为你们骗税的,不予以退税,到时候你就挂啦。还有一个问题如果你同行在挂靠期间出了什么事,或者有什么商业诈骗行为,你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如果你没有自己一个人做的话,那你在让他挂靠之前要定好协议,以后出了什么乱子,你也可以脱罪!

福利企业免税有哪些基本规定

4,哪些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具体减免政策: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 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关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
根据法条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在对原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整合后形成的。    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多元化,一家企业涉足多个行业开展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税法需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些项目的所得而非企业的全部所得,因此,本条将减免税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这样,即使企业的主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但其从事了税法规 定的优惠项目,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本条规定的减免税额,属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过程中可以减除的税收优惠减免税额。   本条规定的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分为以下五类:(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对农业生产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法保留了对农业的减免税政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对在海南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等地区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但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是直接投资建设 并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的减免税政策,其优惠对象是投资并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企业,而不是单纯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建设企业。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环境保护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进行治理以达到环保要求,另一类是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垃圾等废物进行治理。前者需要企业购置环保专用设备,且与其投入相比一般不会产生收益,而后者则基本 上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可能会产生盈利。为了使这两类企业都享受到税收优惠,对前者可通过减计收入或投资抵免等方式给予优惠,对后者则可以给予减免税优惠。为了进一步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 对基础设施经营项目的减免税一样,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其优惠对象应当是投资并经营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而不是单纯从事此类项目建设的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如要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转让的技术应当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技术范围;另一方面对转让方式也将加以限定,区分以买断方式出售和单纯出让使用权两种形式 给予不同力度的减免优惠。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所得均属于非居民企 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但由于取得上述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按照国际惯例,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此类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即新税法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考虑到在过去的税收立法中,对外国资本、投资以及专有技术的引进都采取 了鼓励措施,通过降低税率等方式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予以减免税,而且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税收实际执行政策问题时,主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谈判来解决,因此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即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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