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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第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第三款规定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民币流通市场的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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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什么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比如英国,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比如美联储,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职能时的自主性。费雪把中央银行独立性划分为目标的独立性与手段的独立性两个方面。此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四种央行独立性模式:1、美国模式,直接对国会负责,较强的独立性。美国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美联储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2、英国模式,名义上隶属财政部,相对独立性。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向第一种模式转化;3、日本模式,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4、中国模式,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为履行反洗钱、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进行支付的,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随着移动互联信息技术的普及发展,对于电商平台、无人销售、自助服务、网络政务等场景,以网络化、无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不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且参与各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上达成一致,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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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第三章 人民币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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