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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道司法考试题

你好,a项错在撤销权是必须通过诉讼行使的。b项正如你所说的,撤销权是形成权,适用的是除斥期间。

一道司法考试题

2,法考考试的试题都有哪些题型呢复习的话应该着重哪些试题练习呢

从2018年开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2+1考试模式,即客观题2张试卷,主观题1张卷子。客观题试卷分值各150分,各100道试题,题型分别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考试时长180分钟。主观题试卷分值180分,题型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考试时长240分钟,考场将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个人建议,根据主客观题的考试题型来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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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考试题

忠于职守、禁业法规等等职业操守
他失去了诚信,任何单位都不会接纳他的

法律考试题

4,2019法考试题危害公共安全罪试题解析二

1、(多选题)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参考答案】ABCD 【考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解析】 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款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 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A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既然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这一原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则对于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A选项正确。 B项: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B选项正确。 C、D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二的规定,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的,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原本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立法上将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故对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CD选项均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单选题)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参考答案】C 【考点】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解析】 A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猎户甲不符合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要件。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而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属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故其行为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该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关键部位。对上述“电车”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电瓶车和缆车在内。缆车是景区运载游客的常见公共交通工具,属于电车的一种。乙破坏缆车的关键设备,致使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已经发生缆车倾覆、毁坏的结果,该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交通设施”仅限于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乙破坏的是缆车本身的设备,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铁轨、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设施。B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据此,本案中的丙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正确。 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涉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飞机尚未起飞时,拧开飞机安全门的行为虽然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但该行为不会造成飞机倾覆、毁坏的危险,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如果飞机起飞后,行为人拧开安全门的,则有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余地。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5,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小明的监护人出钱治疗,是小明故意搞恶作剧造成的,小明本人是学生,无钱,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小明的父母和学校。
应由小明出,由于小明是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所以先由其监护人垫付
由小明的家长及学校共同承担,理由:因事件发生在学校,学位有义务防止事件的发生的义务。
小明多大? 如果是未成年人,那么由小明的家长承担1000,学校不应该出钱,这个学校没有过错。
小明的父母出

6,刑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刑法解释

一、试题精讲 1.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二/3.单选)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考点】刑法解释(扩大解释、同类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 【难度】★★ 【答案】B。解析: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的法条中均作相同的解释,即同一文字在不同法条中的含义范围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买卖”一词是由“买”和“卖”构成的合成词汇,单纯就文义而言,包括“买进”、“卖出”、“买进+卖出”三种不同的情形,不一定都是指“购买并卖出”。从保护法益、合理划定处罚范围出发,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除了包括通常情况下“购买并卖出”的情形,还包括单纯购买的行为或者单纯出售的行为。A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这是同类解释的基本要求。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方式不同,但法益侵害性程度相当的危险方法。B项正确,当选。 当然解释是指根据当然逻辑进行推理解释,即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但是依照形式逻辑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自然可以得出的逻辑推理解释。当然解释是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诽谤罪的实行行为是明知是虚假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进行传播散布,捏造行为仅仅是该罪的预备行为,是否具有该预备行为不影响诽谤罪的成立。自己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进行传播散布的,也可以构成诽谤罪。因此,这里不存在将刑法没有规定的事项进行轻重比较而得出的当然解释。C项错误,不当选。 尸体和骨灰在日常用语上显然具有不同的含义。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已经超出了“尸体”的文义射程,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故这一解释不是扩大解释,而是类推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即在“尸体”之外新增了“尸骨、骨灰”,这也正说明了“尸体”与“尸骨、骨灰”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包含的关系。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2.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二/20.单选) 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考点】刑法解释 【难度】★★ 【答案】B。解析: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进行立法解释时,也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因此,即使是立法解释,也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①说法错误,②说法正确。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不同,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突时,直接适用立法解释,而不能适用司法解释。③说法错误。 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是该解释结论要符合刑法的目的,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说法错误。A、C、D三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 二、知识点总结 1.刑法解释的分类 按效力(解释的主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对同一条文的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有冲突时,适用立法解释。 (3)同级司法解释效力相同,同级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两高先后颁布的新旧解释存在冲突,新解释废除旧解释的,适用新解释。 (4)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方法没有限定,但是,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进行(不利于犯罪人的)类推解释。一种解释如果被认定为属于类推解释,即使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仍然属于类推解释。 2.刑法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①形式上,看解释结论是否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②实质上,看解释结论是否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如果解释结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该解释即为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3)同类解释: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的含义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解释时应当根据所列举的同类行为或对象等的性质进行解释。 (4)当然解释:主要运用的是“轻”与“重”相比较的逻辑,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性质应当相同。 ①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必须同时符合形式当然和实质当然,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②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只需要符合实质当然,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7,一道司法考试题

“1、a想转让该房屋时未经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是正确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物权与合同效力不同,合同以成立生效,物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未经登记所有权不发转移,但合同有效。选1
第2个正确,这是考的一个物权特殊变更的知识点,继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如果继承人想出售房屋的,必须先办理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房产转让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因为房产物权的变动必须是过户登记。
都是错的, 可以视作转移与合同生效的

8,法考都考什么题型

法考考试分为主观题及客观题,客观题分为卷一及卷二,考试题量及分值相同,不一样的是法律科目不同。各题型分值及题量分布情况如下: (一)客观题 (1)考试题型及分值 客观题题型主要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及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2)考试题量 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二)主观题 (1)考试题型及分值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9,请教一道司法考试的题目

上述情形构成不当得利,B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它源自罗马法。《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后来,大法官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来保护丢失东西而要求取回丢失物的权利人的利益,后世法学著作概括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二)必须他方受损失;(三)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应该支持。虽然苹果掉在A家,但是A家还是吃了。对该行为也就是民法通则不当得力。应当返还

10,法律试题

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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