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明确规定了再生育的条件。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法律依据“湖北省-3/和-0 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方生育重婚子女,配偶生育另一方的,适用本。

5、 湖北省流动 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人口 计划生育的管理,维护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的增长。根据国家《流动-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1计划生育-2/”(以下简称“”)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从事工作的育龄成年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民政、交通、城建、乡镇企业等部门,协调分工,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流动工作-3计划生育。

6、《 湖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对产假如何规定的

这个问题就查“湖北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湖北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第三十七条公民晚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婚假增加十五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其配偶30天产假和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常发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为90天产假。

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一个月。正常产假90天 晚育奖励产假30天 困难产假15天。一般孩子出生晚,难产,也就是135天。二胎产假是几天?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二胎产假规定二胎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7、 湖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方式筹集,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第三十七条公民晚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其配偶30天产假和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常发放。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哺乳的规定,为哺乳提供条件。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放不低于1500元。

8、 湖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介绍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2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条例共分七章52条,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生育调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该示例将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2014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3/和计划生育-2/>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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