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企业可以依托自身人员、场所、设备开展-1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检验(监督)机构代为开展-1监测。企业-1 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没有进行-1 监测处罚是基于法律分析:(1)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二)未对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监测进行记录并保留原件监测;(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连接,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1、企业 自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吗是。enterprise自行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环保部门认定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违法事实的有效证据。延伸内容:第三方公司环境监测的报告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吗?答案是第三方公司的环保报告监测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环境举报监测。
2、出具的 自行 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怎么处罚法律依据:《情节判断及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监测数据造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监测 data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 data, 并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移送相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
3、国家环保局对 自行 监测有什么法律法规要求首先自动化系统需要改造监测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系统通过环保部门检测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将作为环保部门开展排污申报核实、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但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明确。
但不清楚谁负责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多年来,实践中常见的是环保部门在帮企业做监测,或者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来进行。排污企业自己无权进入自动监测的控制室。后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在线监测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4、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需要 自行 监测吗法律分析: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1 监测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按照排污许可证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原始监测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自行 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1监测及信息披露办法(试行)第一条规范企业-1监测及信息披露,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促进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办法》-0/和《环境办法》-0/管理,制定本办法。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自行 监测,是指企业为掌握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第三条企业可以依托自身人员、场所、设备开展-1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检验(监督)机构代为开展-1监测。企业应对其-1监测业绩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排污证登记管理需要 自行 监测吗法律解析: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但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信息不包括-1监测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要求的-1监测,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相关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7、未开展 自行 监测处罚依据法律解析: (一)擅自占用、破坏或者移动或者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自动排放装置监测设备;(二)未对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监测进行记录并保留原件监测;(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连接,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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