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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是什么

指导民法的实体原则

民法通则是什么

2,什么是民法通则能帮忙解释一下吗

民法通则的函盖范围很广的`! 楼主需要的话可以加我QQ413403634 尽力帮你!

什么是民法通则能帮忙解释一下吗

3,民法通则的联营

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在这传不下,百度搜有的是啊,《民法通则》全文,《物权法》全文就可以了

民法通则的联营

4,怎样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即民法通则对于地面施工侵权致人损害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施工人在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已采取必要措施,如设置了隔离带、警示牌等,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即施工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做到了足够的防范、警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届时该新法的91条将成为该种情形的新的法律依据。

5,如何理解民法通则142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约优先适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6,民法通则第83条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意思

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条是关于相邻权的内容 在今年的物权法中已有规定,具体适用参照物权法,违反相邻权内容的可提起民事诉讼,相应处罚的说法不太准确,民事关系多用赔偿。简单说就是弄坏别人东西要赔
2010年司考出题人理解的同一种法律关系是最狭义解释,仅指动产是债权的标的物的情形!而他们之前又不是企业之间留置关系。 故,认定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不能留置。 典型案例:(1)甲到乙处修车后不付钱,乙留置甲车,因为债权的标的物都是同一个汽车,乙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将a车开到乙处阁放修理。次日又将b车开来修理,乙把两车都修好,甲不付钱,这时乙对甲享有两个动产债权,对a车享有10万债权修理费,对b车享有1万债权修理费。但是乙如果行使1万的债权只能留置b车,不能留置a车! 故,认定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 (仅供参考)

7,民法通则第116条上级机关如何理解解释

您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工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举例如下:某市某企业(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办公大楼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生效后,乙方已经做了土地平整、打桩脚、搭脚手架等前期工作,忽然接到甲方通知,说是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取消该工程项目了。此时,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甲方赔偿乙方土地平整、打桩脚、搭脚手架等前期工作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合同中另有违约责任条款的,甲方也得按照违约条款的规定赔偿乙方违约金。至于甲方因此蒙受的损失,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上级机关:由《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司法解释》59条已经予以明确: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您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工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举例如下:某市某企业(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办公大楼的建筑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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