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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分析

1无因管理 2应该女子付,此为无因管理之合理费用 3能,理由同上 4张某付,合同相对性 5不能,无因管理没报酬 6不应,此乃无过失行为

1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包括哪些方面

自己总结:事件的客观分析,涉及的知识,存在的问题,可能的改善点。
一般来讲以下三方面: 一,各民事行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二,本案法律条文的适用。 三,责任的分派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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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分析xieixe

A,负主要责任。 因9月时都在生产,说明A回厂后没有让C让原计划执行,认同B的做法。 B,负销售预估不准责任。 C,照安排生产,没有责任。
不知道你具体想问什么。要是有责任也只能说明B有责任,但也仅是过失的责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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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分析怎样分析

1、案情份析及犯作案人员画像:1、团伙作案;2、熟习情况,内盗或周边人员,事前可能踩点,3、作案人员可能有前科;4、多是年轻人,有攀爬能力、体力好;5、可能携带专业工具。2、侦察步骤:1、根据上述画像描写的作案人特点重点在桑植县沙塔乡和内部展开摸排嫌疑人和工具;2、从现场提取的烟头上提取DNA,再与摸排出的嫌疑人做DNA比对。
比较复杂,非专业人士不好随意说
既然有烟头说明他停留的时间不短,而他又能在1两分钟内撬开保险柜并逃跑,其动作熟练,可能之前做过这类案。逃跑迅速,要查1查当地录相装备、看他是不是携带任何交通工具
及时去报案就对了
貌似很专业还是百度吧

5,如何做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的做法  第一,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把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弄清楚。审理过程中一些复杂的人物关系、事件关系可以用简单的图示标出来,以免混淆关系或有所疏漏。  第二,正确理解题意。案例分析题的命题是有明确的具体要求的,考生应根据所问问题摸透题意,有的时候,因为案情复杂,关系交叉,涉及面广,知识点多而散,考生往往没有信心读完整个案件,认为太难而放弃该题。其实,越是案情复杂,提供的信息越多,因而所设置的问题也较容易回答。所以,遇到这种长篇复杂的案例,我们建议考生不妨先不看案例,而将其所问的问题看看,看其到底问什么,然后考生再带着问题去看案例,你会发现案例不难,只是无用干扰的信息太多。  第三,对简析题答案要切中要点、答题简洁,对分析题要详细一些说出答案的法理和法条依据。  先对案例浏览一遍: 目的是对案例有一整体的概念, 发觉其中的关键点与要注意的事项, 并记录下来. 仔细阅读案例: 当您已对案例浏览一遍, 接著就是要细读并作记录, 去发觉案例的真相并找出有那些问题存在  案例分析一定要做深、做全。拿到一个案例以后,如果仅仅是只做一下采访,罗列一下资料,而没有对案例进行深入探讨,以及比较案例对于自身和大多数人的适用程度,就不能把案例的作用挖掘出来。只有正确、全面、深入的对案例进行研究,才是专业化的案例分析流程。一个案例,作为一个真实发生的事件,包含了那么多复杂的因素,在任何一个细小的地方,只要细心发掘,都能找到让你大为受用的闪光点。

6,案例分析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本案中甲的财产分配如下,A与B、乙妻、丙各分的甲三分之一财产,且可以给乙妻适当多分。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甲先于丙去世故C不能行使代位继承。乙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可以适当多分《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丙的财产包含继承财产的一半及丙自身的财产,由丙妻、C各分二分之一。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故应先将丙继承财产与配偶平均分配后得丙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继承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再将财产平均分配。
甲的遗产,由乙和丙的子女代位继承。A和B共同分得甲的二分之一的遗产(然后两人再平均分割),C分得甲的二分之一的遗产。丙和丙妻的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是丙的遗产,由丙妻和C继承,平均分配,结果是:丙和丙妻的共同财产的四分之三是丙妻的,共同财产的四分之一由C继承。
首先甲的遗产由乙妻和丙继承平均分配,再分配丙的财产。丙的财产由丙妻和C继承平均分配

7,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如下: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得的是胃病,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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