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唐山市-1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河北省的规定计划生育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是运用现代科学知识,指导育龄夫妇有计划地生育、节育、优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者住所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 -1/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共同负责执行计划生育。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公民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和计划外生育,根据需要实行节育措施。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各级委员会计划生育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主管部门计划生育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下级部门工作的职责计划生育。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药具管理站是同级机构计划生育委,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
3、河南省《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条例》计划生育(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凡常住户口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单位,常住户口在本省以外的,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实施-1应当以宣传教育为重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措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
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与计划生育的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制定和执行本部门的政策法规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施。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根据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4、河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贯彻计划生育,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第二条实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和人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5、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是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做好技术工作,有效落实节育措施,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保护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国家繁荣。第二条计划生育技术工作是运用现代科学知识,指导育龄夫妇有计划地生育、节育、优生。必须贯彻避孕为主的方针,普及综合避孕措施。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宣传节育优生科学知识,进行避孕节育技术指导;(二)开展节育手术及相关业务;(三)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和鉴定;(四)组织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五)开展节育方法、优生调查等临床科研工作。第二章编制与分工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领导,设立相应的机构或者专人进行管理。
6、唐山市 计划生育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河北省的规定计划生育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公民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执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管理计划生育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健全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五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委(办)由乡科级干部担任负责人,配备计划生育助理、宣传统计人员、政策法规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第六条村成立领导小组计划生育,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配备专门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享受略低于村委会主任的经济待遇。根据育龄妇女人数及其生活状况,设立育龄妇女小组,每个小组设一名组长,组长享受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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