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背景

1769年,英国皇家学会成员和新罕布什尔州的领导人为建立一所聚焦于培养定居地领导人才的学校而成立了达特茅斯学会。1770年,在新罕布什尔殖民地获得特许状,成立了达特茅斯学院。之后,学院长期享有新罕布什尔省政府的控制和监督,直到1769年以后该学院出现变动。

1. 案件背景

在这之后的几十年里,达特茅斯学院由一群私人信托人负责管理。而在1816年,信托人们将学院转交给新罕布什尔省,成为一所由政府管理的学院。1962年,学校改为私立学院,并制定了一系列条款,在学院管理和监督方式上限定了州政府的权力。

2. 案件经过

1970年,学院的董事会意图将学校从私立转变为公立。这意味着,新罕布什尔州的政府将获得大量的学校控制权,理论上可以任命学校管理者和监管者。为了保护学校的管理者和信托人的权利,学校董事会已经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但是,新罕布什尔州中国对此提出异议,并认为这些条款限制了他们在学校管理上的权力。

新罕布什尔州提出了一项诉讼,控告学校管理和信托人采取的行动违反了美国宪法。州政府认为学校的管理和给定的学校监管权已经被判定为过时的,需要适应现代环境。学校的管理和信托人则坚持认为这其实只是一项根据锡斯顿法案所做出的协议,这个法案规定了在将国家土地赋予私人拥有者时,必须保护私人拥有者的权利。

在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审判过程中,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学校的私人管理权不能随意侵犯,因为它们是通过信托原则保护的。达特茅斯法案的决定引入了一种新的思想,即在美国宪法的限制下,私人组织和政府之间必须寻求一种平衡状态。

3. 案件影响

达特茅斯案成为了日后各州、各大学之间的博弈中的基准案件。这个案例在法律领域得到广泛的关注,并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法庭上的这一案件不仅证明了四年制大学对新罕布什尔州的政府不负责任的干预的产生的反应,也使得州立大学获得了法律承认。

州立大学通过新罕布什尔州的授权,也获得了法律上的保护。这个法律保护使得州立大学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如起诉或提出上诉,来申诉其权益。同时,州立大学的地位也因此与私立大学的地位处于同一水平,并因而受到与私立大学相同的尊重和保护。

结论

达特茅斯案为美国的高等教育系统确定了一种文化所要求的政府关于这个环境的互动方式。它为美国的私人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协作建立了准则,以保护每方的权益。同时,它规定了协商和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并在美国的法律和政治体系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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