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文件的名称有什么区别
来源:整理 编辑:去留学呀 2023-05-24 15:26:25
本文目录一览
1,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文件的名称有什么区别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第四条,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为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第六条,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法律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你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是一致的,这一程序在《立法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按《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第五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第八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第九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三章 起草第十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第四章 审查第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5,简述规章类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你好首先要具分清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章的涵义。法规是国家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人大会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订发布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常用“法”、“条例”。规章是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在本部门本区域内依照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常用条例、规定、办法。管理规章是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实施管理和规范工作、行为,而制定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也称规章制度。规章类文书写作格式基本相同相近,结构规范成形。满意请采纳公司章程算是内部法律文书,对外无效力。政府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的管理规章只是公司的内部行政,不具有法律效力。
6,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八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二章 立项第九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第十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十一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文章TAG:
规章 制定 程序 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