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户申请条件如下:(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本人及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政策;(3)本人或配偶已生育存活子女,且同时生育子女数不超过2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60周岁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乡镇人口和计生办调查核实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上报区人口并经计生委批准后,可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2)本人及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政策;(3)本人或配偶已生育存活子女,且同时生育子女数不超过2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60周岁以上。
6、 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发挥基层行政机关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2。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可以连选连任。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乡长、镇长出缺时,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镇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副乡长、副镇长中任命一名代理乡长、镇长。
7、 陕西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2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贯彻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者住所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省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促进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保障人口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8、 陕西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16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整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关系。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负责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和保障。
9、 陕西省 计划生育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使人口的成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公民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5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坚持发展经济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计划生育。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计划生育第七条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10、 陕西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 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第三章生育条例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10提高人口结构、确保人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人口和/。
第三条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和实施的义务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实施计划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问题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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