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计划生育法

一孩智力低是生育二胎的合法理由,生二胎后结扎是应该的。

安徽省计划生育法

2,安徽计划生育政策 二胎

可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安徽计划生育政策 二胎

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违反计划生育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罚款是按当地年人均收入数倍征收的如果你不想自己去了解,你可以人口普查时,有关部门会上门或联系你人口普查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0时,时段(即工作时间)可以理解是从现在开始到11月前后,上门普查和复查时间是11月1日前后。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你们现在的这种“结婚”是一种非法的婚姻,虽然是一种事实上的“婚姻”,但不受法律的任何保护。 你只有在男方达到法律年龄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你们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等他达到年龄 现在生了小孩是要罚款的 没有结婚证属于非法同居 .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办到结婚证也就不算是真正的结婚,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现在生了小孩,也是要罚款的, 你现在最好先避孕,等你老公年龄到了再去领结婚证办准生证

5,安徽计划生育政策二胎罚多少

依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以上可供参考,望采纳。

6,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是独生子女证吗?能补证但很麻烦的。

7,安徽省计划生育扶持政策

你对照看一下:(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符合条件的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时领取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如不清楚可打0551-65120624咨询
“女方孩子已落户外婆家”但法律上的监护人依然是“孩子的母亲”,外婆只是孩子的抚养人。 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居住在城市(虽然有一方是农村户口)都不能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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