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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么

不是,行政法规对应的主题是国务院,证监会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

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么

2,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3月31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中说上市公司送股条

搜一下: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中说上市公司送股条件有些不明白
公积金是总股本之外的积金。是两本帐。与总股本没有冲突。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中说上市公司送股条

4,证监会发布的股票预警风险做什么为什么不关了

华龙点金以为有很大一部分股民对于风险预警是不太在意,更多是只关注自己的股票状况,建议是要关注股市风险预警,将其作为自己股市下一部投资的参考部分
你好!股票市场上证监会发布的风险预警作用是告诫股民不要盲目跟风,做足功课、理性投资、注意股市的变化情况,做好预防股票下跌措施。  有很大一部分股民对于风险预警是不太在意,更多是只关注自己的股票状况,建议是要关注股市风险预警,将其作为自己股市下一部投资的参考部分。如有疑问,请追问。
防止股市一次性崩盘

5,证监会发布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指的是什么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5.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 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1、证监会发布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指的是符合四类标准的投资者。证监会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资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2、债券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资质条件: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④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⑤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⑦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⑧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6,证监会发布的新创业板的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新华网 ( 2004-05-17 08:02:12 ) 稿件来源: 上海证券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题:深交所获准在主板市场设立中小企业板

7,证监会公布减持令最新规定减持禁令什么意思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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