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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中国永久居留证需要什么条件

1、符合条件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提出申请。2、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将依据规定的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公安部审批。经公安部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证》。一、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证的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配偶。2、申请人及其配偶应至少结婚五年。申请人应为中国居民,至少连续五年,每年至少九个月。3、申请人应当有固定的合法住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二、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证所需材料: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经批准的其他旅行证件。2、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由中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由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申请中国永久居留证需要什么条件

2,外国人如何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三)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四)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永久居留权和绿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永久居留权是一种权利,其内容就是可以让权利人永久在这个国家居住下去,并且在很多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绿卡是指永久的居民身份证,持有绿卡意味着持卡人拥有在签发国的永久居留权,同时,持有绿卡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去入境签证。外国人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证所需材料: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经批准的其他旅行证件。2、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由中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由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二)重点高等学校;(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外国人如何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3,怎么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香港永久居民申请条件为:(a)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b)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其身分获得入境事务处核证前,均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权利。至于中国大陆居民,如欲获得香港居留权,则可申办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居留权证明书」。其他国籍人士亦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核实其获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的资格。根据《香港入境条例》,任何人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则属于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中国公民(a)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b)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a)或(b)项类别的人士。任何人士作为此项所指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权,只在确立了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时方可行使,而他/她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发予他/她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且已附贴于其有效旅行证件上;发予他/她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或发予他/她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中国公民(d)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期间必须是紧接该人士根据此项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该人士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为此,该名人士必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他/她已以香港为他/她的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该人士是否在香港有惯常居所、他/她的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他/她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他/她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请注意,声称根据此项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如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并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e)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属(d)项类别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请注意:该名子女在年满21岁时,将不再是此项类别所属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然而,他/她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d)项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f)不属第(a)至(e)项类别而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该名人士必须提供入境事务处处长合理规定的资料,以判断他/她是否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该名人士必须作出声明,表示他/她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如果他/她未满21岁,该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任何21岁以下的人士若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在香港出生,而在其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根据此项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则该人士即被视为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该人士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请注意: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根据此项而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他/她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第(d)项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据当时生效的《入境条例》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有关人士继续保持中国公民的身份,则由1997年7月1日起继续是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法律依据:任何人士均有机会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们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基本法》第24条、《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扼要地列出什么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总括来说,它们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中国籍人士)。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获准在香港居住,并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双亲之一(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并以香港作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国籍人士)在香港出生时,其双亲之一已按照类别(获界定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现时未满二十一岁之外籍青少年。这类人士于年满二十一岁时,便须按照上述其中一个类别去确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则将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香港外并无拥有其他地区之居留权的人士。(*注:实际上,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对于根据《基本法》第24条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可实施附加规定,包括要求他们证明经已清缴所有应付的税项。)

怎么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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