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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法属于什么法

商事仲裁属于私法、劳动仲裁属于公法
劳动法

仲裁法属于什么法

2,仲裁法的受案范围

你好! 仲裁的受案范围: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但是除了四类纠纷: 1、婚姻、收养、抚(扶)养、监护、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平等主体间的都可以,人身权不可以

仲裁法的受案范围

3,法律民事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当事人既可以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自愿地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可以以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结案,无须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选项C、D正确。

法律民事仲裁

4,劳动仲裁法

我国劳动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纠纷只能在合同履行地(北京)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上海)仲裁机构管辖,不允许双方约定其他地点,并且如果劳动者和单位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以合同履行地为准。 你可以在北京申请仲裁。
只要有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天10元根本就是糊弄人。这样的用人单位早点离开,根本就没有发展前途
你可以申请在工作地点仲裁,但如果双方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是要按合法合同进行。更多细节可加我好友,在线律师咨询
可以申请在工作地仲裁,因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应该申请在工作地仲裁,因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于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争议地一般是选择用工归属地仲裁法,我国实行的是劳动争议属地管辖

5,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关系统

仲裁规则是由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所制定的规范仲裁活动的程序规则。 仲裁法则是各国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立法的方式,单独或者集体制定的规范仲裁的法律规章的总称。仲裁法既规制仲裁的内部程序,同时也确定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如果说仲裁规则是仲裁的“内部法”,则仲裁法就是仲裁的“外部法”了。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是既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又有着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 联系: 主要表现在仲裁规则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仲裁法制定出来的,是仲裁法的细化。同时,对于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法又能自动起到递补作用。另一方面,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当事人、参与人、仲裁机构与仲裁庭既不能违反仲裁规则,更不能违反应予适用的国家仲裁法。在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发生冲突时,在不违反仲裁法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仲裁规则的适用是优先的;如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则其规定优先适用。  区别:  (1)在性质上,仲裁规则是当事人自己确定的行为准则。而仲裁法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当事人或有关机构在制定或确定仲裁规则时不能违反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  (2)在效力上,仲裁规则的效力只及于所涉案件的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管辖法院。而仲裁法却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对于仲裁法中的任意性条款,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可以选择适用;但对于其中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则必须严格遵守。对此,很多仲裁规则都有明文规定。如197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应受本规则的支配,但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如与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适用于仲裁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应服从法律的规定。”  (3)在司法程序中,仲裁规则是法院干预仲裁时需要考虑的情节,即对仲裁实施监督,要考虑仲裁规则的执行情况。而仲裁法则是管辖法院干预仲裁的依据,仲裁法限定的干预范围,法院既不应轻易突破,也不应轻易放弃。仲裁法是进行仲裁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守则等)尽可以视情况规定更高的标准,但仅仅违反后者,未必产生违反仲裁法的后果。这是法院在行使司法监督权时应予注意的。 参考资料: http://www.bjqylawyer.com.cn/viewdisp11.asp?ID=7144

6,仲裁法的自愿原则

经济仲裁制度中的自愿原则是指仲裁的开始、继续和终止等基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愿,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强迫。自愿原则伴随经济仲裁产生, 是各国仲裁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仲裁法》也将自愿原则确定为首要基本原则, 并使其贯穿于仲裁法的全部,成为现行经济仲裁制度的生命线。  首先,就自愿原则与仲裁的基本制度而言。《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协议仲裁制度,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和回避制度, 自愿原则在其中均有体现。其次,自愿原则与仲裁的基本程序。仲裁的基本程序包括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等, 自愿原则在其中也得到充分贯彻。单从仲裁协议来看,仲裁协议被认为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并且仲裁协议的许多优点都是通过仲裁协议得以体现的,但是仲裁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它集中体现了仲裁自愿原则和协议仲裁制度。所以归根到底还是自愿原则在其中发挥它的作用。
《仲裁法》中的自愿原则在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中都有相关阐述第五十一条【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中的自愿原则是解决契约纠纷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契约关系占重要地位的情况下,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基于契约解决纠纷的程序制度。其次,仲裁制度中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有利于仲裁程序公正与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由于仲裁程序较诉讼程序拥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就为实现仲裁程序的公正奠定了基础。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一方面表现为仲裁组织比审判组织更为经常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另一方面即体现为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拥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在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纠纷中,不仅对实体法,甚至对程序法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选择适用。而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当今国际仲裁普遍承认并采用的解决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仲裁庭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国际惯例、公平合理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仲裁公正。同时,当事人能够在自己的时间、精力、资金和国家权力这些资源中,合理计算成本与收益,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收益,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7,什么是仲裁法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专项的仲裁法。其他法律法规中包括仲裁法律规定的部分、国家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中有关仲裁的规定,以及仲裁机构的章程和规则等。我国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规定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确认仲裁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它是总结我国以往的仲裁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外仲裁的通行做法而制定,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接轨。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同其他法律一样,仲裁法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也有其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说,仲裁法的原则就是仲裁原则的法律化,它始终体现着仲裁这一解决争议方式的本质要求。仲裁法原则包括: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仲裁。说俗了,就是“不让你管,你就管不着”。 2、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仲裁案件时,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曲直,按法律规定裁决或调解,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按普遍被人们接受的习惯,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 3、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这就是说,要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完全由自己定。其中之意包含了仲裁机构并不以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等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会因争议标的的多少而受级别管辖的制约,还意味着各仲裁机构相互独立彼此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可以说,仲裁机构对特定案件的仲裁权是当事人赋予的。 4、独立仲裁的原则 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仲裁可以脱离法律监督。 5、一裁终局原则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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