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即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2,合同价款问题

文字表述得条理不清楚——但无论如何,补充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即补充协议中的合同价款是多少?是11元还是10元?乙要反驳,必须以补充协议的内容来做数字的加减,否则何以反驳的有理?既然补充协议中已确定合同价款变更为:3+3.5=6.5元,那么,甲乙双方就应该共同遵守协议中的约定,岂能出尔反尔?因此,甲的要求不合理,且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乙不能够接受。请按合同约定的价款付款。
固定总价的工程,在最终结算时工程总造价高出合同约定的上浮比例,这样的问题常有。因为招标时工程量是由甲方报的,而预算工程量一般又甲方委托中介出的,中介水平及素质多少会影响量的准确性!如果中介出的工程量出现错项、漏项,而施工单位在投标前又没查出,就会出现预算工程量小于实际工程量的现象!如果施工方要想调整工程结算价款,可以根据预算工程和实际工程的差异向委托方协商诉求。

合同价款问题

3,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

价款,合同,约定,酬金,双方,条款 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

4,合同价款投标价款结算价款的区别

投标价款就是投标单位投标书里的价款,有单价与总价来之分;合同价款即签订合同时的价款,按照规定,合同价款与投标价款是相同的,但是有些招标单位为降低成本,开标后与投标单位进行了二次谈判,源降低报价,节省成本,2113毕竟现在分包或劳务竞争激烈,这样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因为法律规定,开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不得就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所以就存在了合同价款与招标价款不符的情5261形;结算价款是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额,这个可以与合同价款不一样,因为在实际施4102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或误工或罚款等均会造成合同价款的增加或减少。结算价款就是承1653包方最终拿到的钱数。希望采纳。
没有规定工程最后决算价款和合同价款的百分比,这些可以是建设单位内部控制的,因为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了绝大部分建设工程最后决算价和合同价有差异,而且差异还比较大,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不断修正有关,有些也和政策变动有关,如设计时的消防设施和当时的政策合拍,但建设过程中由于消防要求的提高,导致补充添加消防设施或变动原消防设计,这些都会体现在工程量的变动上,所以建设合同有一个叫做“工程量变动签证单”的文件,最后决算时就需要加上这些另增加的造价,所以会引起合同价和决算价不一致的情况。而建设工程总价最终是按最后决算在计算的。

5,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指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1)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2)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6,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

劳务分包合同虽然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较为简单,但其自身有一些特殊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范本的内容,结合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施工合同的具体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有: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质量标准。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6)标准规范。  (7)总(分)包合同。总分包合同应供劳务分包人查阅,但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劳务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复印件。  (8)图纸,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9)项目经理。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都要委派驻工地现场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1)劳务分包人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合同的重心。)  (12)安全施工与检查。本范本约定的安全责任是过错责任。  (13)安全防护。这款指特定施工条件下,如: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毒性环境中工作,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及费用,该费用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保护用品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提供。  (14)事故处理。规定发生重大事项的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  (15)保险。指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内的工程承包人方的人员,设备、材料等由项目承包人自费办理投保工作。劳务分包方的人员及自带设备(少量的、辅助的)由其自己投保。  (16)材料、设备供应,本条款体现着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特征。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劳务分包人根据图纸的要求提供,分包人要妥善保管。  (17)劳务报酬:有三种计价方法:A、固定劳务报酬;B、约定不同工程劳务的计时单价,根据确认的工程量计算;C、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在订合同时任选其一。还可以约定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调整的条件。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采取固定劳务报酬的,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根据工时或工作成果计算单价的,工程承包人应定时对劳务分包人的工时及工作成果及时进行确认。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1)施工变更。  (22)施工验收。  (23)施工配合。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5)违约责任。

7,试述有关合同价款与支付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一.合同价款及调整 .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二.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量确认 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四.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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