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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简单说,你们签的合同所涉及的物或者事。比如说,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标的就是那座建筑物所涉及的东西。

什么叫合同标的

2,合同条款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标的就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合同条款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3,合同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中购买实物;也可以是“行为”。如借款合同的人民币、电脑买卖合同的电脑。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通俗讲就是买卖的货物,争议的东西

合同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4,合同法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5,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合同标的就是合同双方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比如买卖合同,一般标的都是商品如货物等;服务类的合同,标的就是服务本身,如保管合同。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的物就是“蔬菜”。但是本案中对合同标的产生的争执明显是对“蔬菜”这个物的误解。严格来说,蔬菜是指包括小白菜在内的许多种类,如果合同不规定蔬菜的种类,送任何蔬菜都不算违约。所以本案问题在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合同标的种类不明确。但是,乙公司如果是长期供货关系,应当知道甲公司要求的蔬菜种类,因此也有过错,所以建议双方协商退一部分货,乙公司另外补足其他种类的货。如有损失,双方共同承担。
标的的表述不是很准确,准确的讲应是“标的物”或“标的额”。

6,什么是合同标的请说的明白些谢谢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客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先了解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 事实上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 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 ■也可以指有纪念性的东西。 如各大学均有「标的物」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先了解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 事实上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 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 ■也可以指有纪念性的东西。 如各大学均有「标的物」。 在台湾,台湾大学的标的物之一 :[傅钟], 即纪念傅斯年校长..等。 ■在投资方面,指的是特定的商品或是契约合同 , 或股票、债券、期货、信托、土地、房产....等概念。 ■特殊风景区的景点也可称之为「标的物」。 (如台湾北部的野柳,有许多著名 标的物.... ■於竞拍会场或网上拍卖等特殊物品也可称之。 (...当天共成交拍卖标的物22个,成交率达到76%...)

7,何为合同标的

合伙合同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人,为经营__________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__________名义从事经营。  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  │ 出资人姓名 │ 出资种类 │ 价值量 │ 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  │ │ │ (以人民币为单位) │ │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_____日至_____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 入伙与退伙  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_____月内出现亏损;(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  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此项在没有规定存续期的合伙关系中,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八条 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协议缔约人签名:×××  ×××  ×××  缔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的标的,也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的含义并不是我们见到的合同所载明的物品,而是之双方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举例来说,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卖方交货。看似权利义务的对象是货款和货物。但我们回想一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的过程,可以发现,如果合同订立了,买方不付款,卖方也不交货,那么虽然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可是买卖双方的目的都没有达到。所以说合同只是订立了一个框架,真正要实现双方目的,还是要靠行为,所谓心动不如行动。那么买方的利益——得到货物,需要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同理,卖方的利益——得到货款,也需要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在合同尚有履行余地的情况下,守约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一方实际履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守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比如特定物的灭失,卖方不可能在交付货物,那么此时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也是行使合同权利义务的形式,如果把买卖合同的对象界定为货物的话,显然是不能解释这种情况的。而买卖合同中的物品,并非合同的标的,那只是标的物,是权利义务展现的一种形式,但并非全部。再例如保管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保管行为,那么保管行为显然不同于所要保管的物品。因此,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合同权利义务的核心是通过行为来实现合同目的,即合同的履行,因此合同的标的是权利义务的指向,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又以不同的合同有所不同。但其根本都是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不仅如此,从这个债法的角度讲,债法的客体,均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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