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大清律例通考校注是不是包含了大清律例的全部内容
来源:整理 编辑:去留学呀 2023-12-02 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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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清律例通考校注是不是包含了大清律例的全部内容
没有包含全部。大清律是在大明律的基础上编的。有三大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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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便览.pdf http://pan.baidu.com/s/1nvEmjA5资料大小: 19.72 MB
3,大清律是大清律例吗你知不知啊
清朝的满人是最没思想的了,拿了一本前朝的大明律,改了一个字就叫大清律了,里面内容丝毫未见改动。至于你说的大清律例其实就是大清律,之所以有时候会叫大清律例是因为在判刑的时候所按照的某条律例,就像我们有时候说的根据刑法第某某条某某例,大清律没分的那么清清楚楚,所以他们统称根据大清律例
4,清朝律有几种法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并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
5,简述大清律编纂过程和内容
《大清律例》:清朝中期清高宗乾隆皇帝命大臣三泰以《大明律》为基础综合顺治、康熙、乾隆3朝的司法实践编纂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将法律(律)和案例(例)综合在一起,而案例多变甚至彼此冲突,严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附注:古代13部经典法典,其中开山之作《法经》、集大成者《汉律》、承前启后制作《北齐律》、巅峰之作《唐律》、总结之作《大明律》对中国传统司法影响深远。今天中国法律受日本法系、苏联法系、美国法系影响极大,传统文化受到轻视。法典化虽然不能完全制止帝王以敕令代替法律,但是将整个社会至于法律的规范下却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律——国家法律,一般由王朝初期的朝廷重臣编纂,皇帝批准实施,对后代皇帝具有约束力例——钦命案例,一般由朝廷重臣提出,皇帝批准后作为法律的补充,对其他相关案件具有约束力,而且可以突破国家法律的限制。敕——皇帝命令,是对具体事务发出的立法性指示,效力高于国家法律和钦命案例,但是可以被其他敕令废除。诏——皇帝命令,是对具体事务发出的行政性指示,对其他事务不具有约束力。旨——皇帝的命令,是针对大臣奏事而下达的指示,可以不对外公布(例如密旨)。谕——皇帝的命令,是对大臣的直接发出的指示,只对本人有约束力。
6,大清律例是什么
《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nbsp;《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nbsp;《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清军入关前于东北地区时,虽然也制定一些“法律”,但事实上都不甚完善。定鼎中原之后深受汉族文化影响,且明朝虽亡,人心犹在(崇祯口碑极好)。满人需要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国家,于是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做出修改完善,形成了大清律。《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7,请问谁知道大明律和大清律的具体内容
《大明律》基本内容
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强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强盗”、“官吏受赃”以及“强奸”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皆斩;“强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于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清〕沈之奇撰
三十卷,十册 (1函),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刊刻。扉页中题书名,书前有清世祖御制序、康熙乙未(五十四年)蒋陈锡叙、顺治四年刚林题疏、康熙九年对哈纳题疏、作者沈之奇康熙五十四年自识,惟此二页"自识"无标题,书口处刻"凡例"二字,而观其内容、格式则又似自序。书后有康熙五十四年许大定《大清律辑注后序》。正文前有总目、目录、"例分八字之义"、诸律图、制义等。正文卷四《户律·户役》律下有 "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律上注明"此俱有刑部督捕新例"。是书作者沈之奇,字天易,浙江秀水县人,积游幕三十余载之经验,"阅六七寒暑"撰成此书,"集诸家之说,参与折中之见",堪称清代律学经典著述之一。此书另有乾隆十年(乙丑)刻本,六册(1函),该本首载张嗣昌序,次为乾隆十年朱介圭序,继接康熙本之原序,书后无"后序"。(苏亦工)
大清律笺释合钞
〔清〕钱之青(凤文)、 陆凤来编校
六册(1函),三十卷,律文459条。康熙四十四年刻本。扉页中题书名 "大清律笺释合钞",右上刻"淛西钱凤文、古吴陆凤来同校",左下刻"遵道堂藏板",天头横书"康熙四十四年镌"。卷首载清世祖序、刚林疏、康熙九年对哈纳等疏。卷首内载《大清律附》。钱之青自述编校是书之缘起谓:"金沙王氏原本虽失,而传写至今不衰。……偶与尘事之暇,同友陆凤来手加校订,命童子合而钞之,并附慎刑、医救诸说,推广圣天子与贤当事刑期无刑至意,亦聊以便自览也,乃诸同人辄劝赴剞劂,以公世之留心仕学者……康熙四十四年立春日吴兴布衣臣钱之青谨识于东官公署"。
是书保留顺治初颁律早期面目颇多,于研究清入关初年之法制实况不无价值。
大清律例朱注广汇全书
清世祖敕纂,万古斋主人辑注
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听松楼朱墨套印刻本,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重刊。书内扉页中题书名曰"大清律",右上刻有"附例集解原本"六字,右下朱色套印"六部则例,全判即出",左上套印"朱钞各家笺释备载",天头横书"康熙四十五年镌"。扉页后空白夹页中钤有"寓书铺廊东首奇望街听松楼发兑"和"大清律例朱批注释定价纹银贰两肆钱"印记。封面题名"大清律朱注广汇全书",书口上刻有"大清律",下接朱字"例",再下两行小字"批注""集解",合为"大清律例批注集解"。卷一首行题《大清律集解附例》。按:武新立《明清稀见史籍叙录》录同书,上述特征基本一致,惟武氏本为五册,法所本为十册。再,武氏本扉页左下钤"听松楼"方印,法所本则无。右下朱色套印"六部则例,全刊即出",法所本"全刊"作"全判"。
大清律朱注广汇全书
清世祖敕纂,万古斋主人辑注
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康熙间朱墨套印刻本。各册以十天干依次编号,封面题名《大清律朱注广汇全书》。卷首一册,依次载清世祖序、刚林疏、对哈纳康熙九年疏、总目、目录、诸律图。其刚林疏无"皇叔父摄政王"字样。该册自总目结尾页始有朱色套印,该页之后半页落款有"京都琉璃厂万古斋主人谨述"朱字。册"乙"为《律附》,以下自"丙"册至"癸"册为为正文。
大清律朱注广汇全书
清世祖敕纂,万古斋主人辑注
三十卷,十册(2函),律文458条,康熙间朱墨套印刻本。格式内容与前本同,惟因该本多页残缺,经重修装裱后成十大巨册,兰封,甚精美;然与听松楼本外观大不相同,扉页等处钤记、镌刻年份、书商名号等俱已不见,无从窥知原本详情。
大清律
清世祖敕纂
三十卷,十册(2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甲本。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卷首扉页中题书名"大清律",右上刻"钦定颁行",左下刻"武进县藏"。其中"律"及"藏"皆残下半边,但清晰可辨。诸律图中"同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它本皆作"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明律亦作"本宗"。卷四《户律·户役》律内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一条,此律名下之"一"当为条例特有标识。或谓此条即顺治三年(实在四年)初颁律之标志也。清代曾于顺治、雍正、乾隆间三度颁定律书,惟顺治律之初颁原貌至今扑朔迷离,争议颇多。此本无顺治四年以后增补之显迹,然亦略存疑点。
清世祖敕纂
三十卷,六册(1函),律文458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编,顺治四年(1647)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乙本。卷首一册,含《律附》在内,正文五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卷首开篇载世祖《御制大清律序》,该页粘签,上有墨笔手书"此书系前清刑部赵浚川先生用朱墨笔批也"。各律图之后为刚林题疏,疏内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此题疏不置于《御制序文》后而置于律图之后,与其它各本不同,颇为怪异,或许也是装订错误所致。题疏后是《大清律附》。该本亦无顺治四年以后增补之明显痕迹。
清世祖敕纂
三十卷,十二册(1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编,清康熙刻本",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丙本。卷首一册,首列顺治三年五月《御制大清律序》,后为刚林题本,亦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大清律附》一册,《大清律集解附例》正文九册,九行二十字。"钦定逃人事宜"及"大清律新例"合为一册,即第十二册,该册有标明为康熙初年奏定的新例和督捕事宜。该律卷四《户律·户役》律内亦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格式与"甲本"同。
清世祖敕纂,对哈纳等校订
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其中第10-21页错排至第36-47页之间。第二册首列诸律图,然后是律例正文卷之一名例。以后八册依次为《吏律》至《工律》。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录该本为"吴达海等编,康熙九年(1670)校定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沈跋本",或"法所丁本"。该本总目小字注明"凡四百五十九条",目录结尾同体字注"以上通计四百五十八条",前后不一,显由异本混订所致。该本刚林题疏内亦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其所收吴达海疏为他本不载。该本卷首扉页之后半页粘有白签,上有10行手书,落款书"壬寅菊秋子敦记"。"子敦",即沈家本之字。核其内容大致可推定为沈氏作《顺治律跋》之底稿。该律卷四《户律·户役》律内亦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格式与"甲本"同。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然此本几经剜补、复经后人重行装订,已然面目全非,是否尽合对哈纳校订本之原貌已不可知矣。
清世祖敕纂,对哈纳等校订
三十卷,十二册(1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大清律》,吴达海等纂,康熙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戊本。卷首载世祖序,目录及诸图,扉页中题"大清律",右上刻小字"奉",左上刻小字"旨增添入律",天头横书"钦定颁行"。正文计九册,《律附》一册。"兵部督捕钦定逃人事宜"及"大清律新例康熙三年三月十二日奉旨增添入律"合为一册。律文卷四《户律·户役》律内亦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格式与"甲本"同;卷二十三第"又三"页插补顺治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及同年十一月初七日上谕两道;卷二十四第"又四"页插补顺治十二年十月初七日上谕一道。
清世祖敕纂,对哈纳等校订
三十卷,六册(1函),律文458。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录为:"《大清律》,吴达海等编,康熙九年(1670)校定刻本,六册,一函,三十卷。"书内首揭清世祖序,以下依次为《大清律例总目》、《大清律例目录》、康熙九年对哈纳等题本、顺治四年刚林题本,"例分八字之义"及诸图、《大清律附》。刚林疏内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该本多页空白处有大量手写抄补或批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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