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系统包括城市取水口工程、净化水工程、输配水工程、城市雨水排放工程、城市污水处理排放工程。其中:水库及治水工程工程;防洪排涝工程;农田、牧场排灌工程;水电工程;供水工程;防洪设施、观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导航助航设施附属于水土保持骨干工程和水工程。

水 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1、水 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湖泊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调整具有原有功能的水体。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中的水库、江河堤坝、引(调)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电枢纽工程)的开发、利用、控制和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水 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2修正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工程规划同意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管理权限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意见审查和签署。

合肥市水 工程管理条例(2008修正

2、内蒙古自治区水 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2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水的管理和保护工程,充分发挥其国民经济基础作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水的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是指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水库及治水工程工程;防洪排涝工程;农田、牧场排灌工程;水电工程;供水工程;防洪设施、观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导航助航设施附属于水土保持骨干工程和水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的管理和保护工程。国土、环保、城建、公安、农牧、林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水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的义务工程,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水的行为工程。对水的管理和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水域应当划定必要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3、合肥市水 工程管理条例(200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的管理工程,保证水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工程,充分发挥水的综合效益工程,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集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利用、保护和管理。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利规划兴建水利工程等。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和侵占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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