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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签证

1、如果在中国办理,要有身份证,户口本,如对方是美国人,那么对方要有美国方面的婚姻状态证明,证明是未婚人士,双方履行婚姻法规定的条例,到你驻地的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待审批合格发给结婚登记证书,结婚手续就算完成了。如果在美国,按照美国法律登记。 2、签证申请,在美国领事馆要一份相应的家庭团聚签证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和申请要求的各种证明文件(复印材料)递交,等待领事馆要求补充材料和约见,最后就是获签或者被拒。

如何办理涉外婚姻签证

2,跟美国人结婚后怎么获得美国签证

让你的配偶给你办理CR1签证——美国公民的配偶移民签证(如结婚满2年为IR1),如果美国公民在国内居住满6个月,且有居留许可,可以北京或者广州大使馆递交申请,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请将申请材料寄往美国移民局,具体地址详见I-130表的说明指导。申请材料如下:1、美国公民填写I-130表2、双方填写G-325A3、双方护照复印件4、中方的出生公证书5、结婚公证书6、美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出生纸,入籍纸等7、双方美国签证格式照片各2张8、关系证明材料,如通信通话记录,合影等9、如有婚史的,中方要准备离婚公证书,美方要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美国公民配偶必须先申请i-130亲属移民。如果爱人在美国,则需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在国内则需向领事馆提出申请。  想尽快进入美国,在i-130申请审理的过程中,不想等到移民局批准i-130申请就想进入美国等待移民签证,美国公民配偶就要提出i-129f申请。i-129f是暂时的替代表格,因为专门为k3签证设计的表格还没有出炉。  如果美国配偶提出了i-129f申请,一旦申请通过,移民局会把批准书寄到领事馆。在领事馆经过面谈就可以得到k3签证。当然,面谈之前还要进行身体检查。  在持k3签证进入美国时,签证官通常会给两年的签证。

跟美国人结婚后怎么获得美国签证

3,涉外婚姻如何申领签证

首先确定与哪国公民的涉外婚姻:以前我记得是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现在该登记权项已下放到县级民政部门了。男女双方先到民政局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办事人员当面询问双方意愿,一般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相关规定的发放结婚证。大概就这样吧,具体情况可以亲自到民政局询问一下。
例如:(1)有效护照 (2)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3)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 1 张 [ 照片 1 张(竖 4.5 ㎝×横 3.5 ~ 4.5 ㎝) ] (4)户口簿复印件 (注1)户籍在领馆管辖地区外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或居住证 。 (注2)户口簿及暂住证上各栏内容必须与现状一致。 (注3)户口簿及暂住证需出示原件。 另根据在留资格 你是日本人的配偶者你要填具一份提问书(由领馆提供样式给你) 你亦可申请“同伴”短期入国签证(见上传相关文件)
护照
5月29日 10:57 日本人结婚,在中国领取结婚证后,把以下文件和自己一同送日领事馆:(1)有效护照 (2)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3)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 1 张 [ 照片 1 张(竖 4.5 ㎝×横 3.5 ~ 4.5 ㎝) ] (4)户口簿复印件(注1)户籍在领馆管辖地区外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或居住证 。 (注2)户口簿及暂住证上各栏内容必须与现状一致。 (注3)户口簿及暂住证需出示原件。 另根据在留资格你是日本人的配偶者你要填具一份提问书(由领馆提供样式给你)你亦可申请“同伴”短期入国签证(见上传相关文件)上传相关文件:申请“同伴”短期入国签证 附件:consultion_tb.pdf

涉外婚姻如何申领签证

4,涉外婚姻怎样申请签证

如果在中国办理,你要有身份证,户口本,对方要有美国方面的婚姻状态证明,证明是未婚人士,双方履行婚姻法规定的条例,到你驻地的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待审批合格发给你们结婚登记证书,结婚手续就算完成了。如果在美国,安装美国法律登记。 签证申请,在美国领事馆要一份相应的家庭团聚签证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和申请要求的各种证明文件(复印材料)递交,等待领事馆要求补充材料和约见,最后就是获签或者被拒。 附上海市相关规定: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八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必须分别到指定的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九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二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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