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育和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加强对集市贸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公平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从事公平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定期和不定期的民间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交易会、早市和夜市,以及以个体经营者为主的商场、商业街和商业摊点。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0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统一管理集贸市场,县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理集贸市场。

5、湖北省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省集贸市场的发展,搞活城乡公平交易,维护集贸市场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若干经营者集贸市场和专业人员集贸市场整合各类固定场所、集中公开交易的生活生产资料。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早市和夜市,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无固定设施的市场交易场所和点。

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集贸市场特别是各类批发和专业集贸市场的发展,制止非法交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执行公平交易管理法律法规,维护集贸市场管理秩序,促进集贸市场文明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建设(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各类专业市场、综合市场、租赁商场和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商品交易场所,是指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固定场所依法集中、公开参与和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

第四条公平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平交易的监督管理应当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价格、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规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贸市场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7、宁波市城乡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组织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多种经营者提供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其他民用物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管理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规范市场交易,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五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参与编制市场开发建设规划;(三)对市场进行登记,审查市场主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四)审查确认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资格,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武汉市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维护集贸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若干经营者进入市场进行公开集中交易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其他消费品市场。

第四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社会公德;集贸市场管理要合法、公正、规范。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培育和支持各类集贸市场的发展,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集贸市场的管理机关,负责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和对其经营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计划、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规划、卫生、市容环卫、市政管理、畜牧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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