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办法是什么

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都是25%,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1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纯收益为征税对象,是国家参与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基本裞率。
采用了从汇总税额中进行了分国不分项抵扣或定率抵扣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办法是什么

2,企业所得税法27条实施条例的86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27条实施条例的86条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D.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现在有两种所得税率: 1、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即利润总额中的25%要作为税收上交国家财政; 2、外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除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是适用20%的税率,其余一般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适用25%的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抵扣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25%
CD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还明确,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股权收购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因为重组行为对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各国税法都对其做了专门规定。《通知》实行后,我国企业的重组成本将大幅降低。(世界企业家)
在地税交
企业所得税法八章60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章13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5,关于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上没有单独栏次反映弥补亏损的,直接在“实际利润额”栏内冲减。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2、注意:如果是当年的亏损,直接累计冲减即可;跨年弥补亏损,必须是弥补经过年度汇算清缴调整以后的“税务亏损”,也就是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为准。   没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因尚未确定“纳税调整后所得”,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弥补上年亏损。
实际利润额=当期利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按 “当期利润”与“以前年度亏损的绝对值”孰低原则确定 以你公司一季度为例:一季度利润为20000,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20000,所以一季度申报实际利润额=20000-20000=0元 以后季度若有利润也按此方法填列 到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重新确定以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及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
1、企业所得税与你公司是不是一般纳税人无关,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查账征收有关。 2、如果你公司是查账征收的,而且上年度是亏损十几万,并经税务机关备案。今年第一季度有盈利2万元,所以在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候,你们公司不应上交所得税,因多交以后还得申请退税。 3、你们公司应在本年利润超过上年度是亏损十几万时再上交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么一项。 5、亏损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用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亏损来抵减当年所得。

6,关于企业所得税

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通用税率是25%,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实施优惠税率20%,我国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谢谢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指本法三条三款的规定,见下)   一、为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税法三条三款规定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  所得税法三条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所得税实施条例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将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优惠税率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操作性问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认定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都是25%,除非税收优惠
微小型企业按25%缴纳。
20%的是税率优惠

7,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法规全文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文章TAG: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  所得税  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