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护理费是否等于护工费

没有叫护工费的,只有误工费。生活护理费,指的只是护理费,误工费指的是:比如A导致B伤残了,而B不能工作,所以向A要求赔偿金。伤残津贴指的是,某人伤残了,会影响以后的工作或生活,因此,评残之后要给予伤残者的一些补助金。根据伤残级数的不同,所以赔偿的金额也就不同。

生活护理费是否等于护工费

2,生活护理费规定

生活护理费规定: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32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规定

3,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和生活费怎么计算

你好!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和生活费怎么计算

4,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公式

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公式:(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5,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

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一、治疗工伤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单位不出人护理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标准按当地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种情况,要求护理费要符合需要护理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意见。

6,生活护理费怎么计算

生活护理费怎么计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护理费赔偿额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例如:吴某在一家发电厂工作,在2004年一次工伤事故中,吴某高位截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终日卧床,饮食起居都靠妻子照顾。其所在的城市为我国中部某不发达地区一县级市,该地区2003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00元/月,这样,吴某所能获得的护理费赔偿额为:护理费赔偿额=800元/月×50%=400元/月也就是说,赵某每月可获得400月的护理赔偿额。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例如:邓某为某钢铁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失去右腿,且造成脑震荡后遗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时大部分行动都由老母亲照料,其所在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省会城市,人均收入水平较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月。这样,邓某每月所能获得的护理费赔偿金额为:护理费赔偿金额=1200元/月×40%=480元/月也就是说,邓某每月可获得480元的护理费赔偿额。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例如:杨某为某水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失去右臂,给几十年来习惯了右手的他的日常生活起居带来极大不便,在一段时间内部分生活需要家人的照顾,其所在地区为我国西部某省会城市,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元/月,这样,杨某每月所能获得的护理费赔偿额为:护理费赔偿金额=500元/月×30%=150元/月也就是说,杨某每月可获得150元的护理费赔偿额。

7,我妈妈在医院护理我爸爸是一级护理现在保险公司叫去理赔请

按照2016年度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护理费为:每天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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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1、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需要出具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他的意见来处理,如果有需要特别护理的,需要有特别的证明。不得擅自使用护理人员。   2、护理费的赔偿,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的期限来决定的,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无收入的,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3、护理期限一般原则就是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构成伤残的护理费应为至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应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但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护理费期限内死亡,则加害人无返还请求权;若受害人护理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年限仍可以另诉。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然后再确定护理的费用。   4、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第3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2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作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能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4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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