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爱德华·柯克的柯克与 法律

在柯克的时代,英格兰的法律,政治和宗教异乎寻常地交织在一起。柯克作为英国统治精英中的杰出一员,是他那个时代的典型代表:精力充沛,冷血,野心勃勃。然而,他最初被描述为一个爱国者。他在眷恋英格兰及其古道的同时,也用自己博学无畏的眼光展望未来。柯克充满自信,因为历史已经适时进入文艺复兴后期,人们的观点与中世纪大不相同。

这种情况完全违背了国际主义。激烈的竞争,尤其是国家之间的竞争。民族复兴的活力,对英格兰的感情和关注,对英格兰的习惯和发展潜力,实际上已经成为我们所讨论的时代的基本特征。承认这种民族主义似乎是讨论柯克最重要的前提或立足点。在法律领域,民族主义倾向和其他地方一样明显。这片土地上的普通法有着古老和中世纪的渊源,在13世纪迎来了它的黄金时代。

6、《像 法律人那样思考—— 法律推理新论》读书报告

时间:2019年12月31日。主讲人:唐佳、侯第一部分主讲人:关于侯作者简介:本书作者弗吉尼亚·肖尔教授(Professor Virginia Shore),就职于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曾任教于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她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宪法学者和法学家,以研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闻名,也是法学领域“新形式主义”的代表人物。一、本书观点介绍本书的重点是是否存在法律一种群体特有的思维方式,具体包括法律论证、法律决策和法律推理。

所谓权威,是指英美法系背景下的判例和成文法规则。权威之所以被称为权威,是指其有效性并不来源于其内容的合理性,而是由其独立的来源和地位决定的。所以法律 group基于权威推理得出的结论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方案,但综合考虑后并不是本案的最佳方案。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使得法律本身具有显著的特征,即正式性和概括性,而这恰恰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核心特征。

7、 法律的概念有哪些主要内容?

以下章节主要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其中,第2章至第4章指出法律命令论或法律强制论是多么不恰当。第五章至第六章阐述了作者自己对法律系统和规则模式理论的理解。第七章分析了法律 rules的空缺结构,批判了规则怀疑论。

最后一章解释了国际法可以被恰当地称为“法”的原因。下面简单介绍一下。(1)对法律指挥理论的批判:法律指挥理论作为一种法律思想可以用奥斯汀的论述来代表。哈特仔细分析了这个法律思想所包含的弊端和误解,指出它在以下几个方面不符合事实。首先,正如法律的定义,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只是在某些方面类似于以刑罚为威胁手段的刑事法规。但是,即使是刑事法规也不完全等同于这种秩序,因为它不仅适用于他人,也适用于制定它的人。

8、简述 现实主义发展的四个阶段

在美国,现实主义 Law由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由卢埃林、弗兰克等创立。现实主义法学家。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形成了大规模的现实主义 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了高潮。这场运动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影响深远。70年代以后,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观点和传统被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和批判法学所继承。

2003年,他还在美国著名的哈佛法学院教授现实主义法律。在欧洲大陆,现实主义法理学是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运动。这场运动始于1900年,一直持续到1950年左右。其“反-法律形式主义”的自由法运动在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影响巨大。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自由主义法学派、利益法学派、社会功能法学派和社会心理法学派,它们都反对“书本法”,强调“现实中的活法”,关注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实践。

9、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是C选项。答案解析:C项:非实证主义法学派除自然法学派外,还包括综合法学、法社会学等。所以C项表述有误。A项: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律概念时,没有包含道德因素,即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概念上的联系。法学研究的重点应该是法律是什么,而不是应该是什么。因此,A项是正确的。

因此,B项是正确的。D项:法律社会学和法律 现实主义以社会效果为首要定义要素,在该派学者看来,权威机关发布的命令并不一定对社会产生实际效果,法律的应有效果和法律的实际效果是两回事。非实证主义法学把内容的正确性作为界定法律概念的必要因素,还包括社会效力和权威制定,因此,仅凭社会效力因素无法区分各流派对法律定义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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