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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三大原则

一、物权法定;二、一物一权三、公示公信

物权法三大原则

2,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则如下:一、物权法属于什么法《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是规定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私法。除《物权法》外,民法还包括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以合同法为主)、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人格权法等。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说明白一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英国有句古语叫“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物权法的保护功能。二、物权法基本原则有哪些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3、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三、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1、《宪法》第13条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显然,物权具有对抗国家的效力,否则法律也不能给予物权权利人长期的稳定的预期,物权不称其为物权了。但是,物权法没有很好地宣示宪法这一精神。2、国家唯一能够合法“侵犯”私人物权的是征收和征用,因此,规定好这一条,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征收和征用一方面是对私人物权的限制,但另一方面又是对私人物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如何规定。3、除非是基于公共利益,任何政府不得征收、征用民事主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并给予权利人充分合理的补偿,具体条件、程序和补偿方法由国家法律另行规定。以上就是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为了维护物权的平等,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一个事物只有一个所有权,大家一定要清楚。

物权的基本原则

3,物权法的三大原则是什么物权中的别除权又是什么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式公信原则物权没有别除权,破产才有

物权法的三大原则是什么物权中的别除权又是什么

4,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一、物权法三大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式法定。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信原则是指一旦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以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二、物权纠纷包括哪些1、有关所有权的纠纷(1)国家的所有权国家的所有权包括以下八类: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2)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除外。2、有关用益物权的纠纷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某些权利。用益物权是不完全的,只包括一定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却没有处分的权利。(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其中,对于特殊林木,其承包期经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土地等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即义务人)的不动产是供役地,而地役权人自己的不动产就是需役地。3、有关担保物权的纠纷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质押权质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3)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三、物权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物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种,一种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另外两种则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法律主观:通过物权法这样的法律打击违法行为,保证知识产权市场平稳运行,也能激发人们创造、发明的积极性。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3、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物权纠纷包括哪些1、有关所有权的纠纷(1)国家的所有权国家的所有权包括以下八类: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2)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除外。2、有关用益物权的纠纷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某些权利。用益物权是不完全的,只包括一定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却没有处分的权利。(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其中,对于特殊林木,其承包期经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土地等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即义务人)的不动产是供役地,而地役权人自己的不动产就是需役地。3、有关担保物权的纠纷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质押权质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3)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三、物权保护的种类有哪些1、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7,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

8,中国的物权法的核心原则和内容是什麽

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  1、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2、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3、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是对公有财产,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9,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急需求大家帮帮忙

一、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物权绝对原则首先表现为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1.对物权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性。物权人无需义务人的协助行为,仅凭物权人自己的意愿即能支配物实现权利内容的利益。  2.行使物权的排他性。此种排他性表现为两方面:支配力的排他和妨碍的排除。支配力的排他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支配权,一个特定物上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侧重于物权在法律关系层面上的绝对性。如前所述,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关系,正是因为除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义务人的不作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义务的履行,物权的支配力才得以实现。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容  (一)物权标的物须为现实存在的物  (二)物权标的物须特定  (三)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物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①物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②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③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④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一) 物权类型法定  (二) 物权内容法定  四、 公示与公信原则  公示与公信原则的内容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内容。公示原则的内容是,物权变动的事实凡是以法定形式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和对世的效力。  2.公示的对象。公示的对象应是物权权利归属的事实。通过公示向社会不特定人表述其物权的存在及物权的范围和归属情况,以获得非权利人对于物权的认知,从而遵循不作为的消极义务以尊重他人的物权。  3.公示的方式。为了将物权归属的事实公开化,以便第三人知晓,法律要求必须以法定的方式为之。  4.公示的效力。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物权变动的方式不一致,故经过公示的物权效力在不同立法例中有不同表现。总体而言,表现为两种典型效力:  (1)公示对抗主义。  (2)公示要件主义。  5.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  (1)使物权变动的事实为第三人得以知晓。  (2)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  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2.善意保护效力。  五、 区分原则
你好!请问,物权法是否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所服务的范围及好坏程度是否与原开发商有关。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10,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面对各种各样的事物,人们为了更好的定分止争,逐渐形成了一套物权制度,而物权法正是规定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正如民法有“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一样,物权法也有自己的原则。下面我就自己对物权法浅显的理解来简要分析一下物权法的原则。 首先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一)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例如现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当事人不得约定法律外的其他权利为物权。(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立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例如所有权的内容可以为法律规定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但当事人不能根据约定对人享有所有权。(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基于其合意对顶物权的效力。如法律规定在对土地所有权上设立地上权时,该所有权的使用,收益权能即受到限制。而此种规定不能由当事人根据合意做出。(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应由法律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须经登记始生效,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即生效。而其他由当事人创设的公示方法均为无效。 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原因。其根本原因要从物权本身的性质方面来考察。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公开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果物权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当事人任意规定,那么人民间的交易活动将混乱不堪。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债权奉行的是合同自由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任意设定债权,而债权的标的物---各种各样的动产和不动产---恰恰是由物权来规定的,也就是说,物权是债权的基础,只有在物权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债权才能合理,稳定的存在,这就要求物权有相当的稳定性。而如果物权不是法定而是由当事人任意规定,那么物权就毫无稳定性可言,而以之为基础的债权制度也会随之土崩瓦解。综上,物权法定既是其本身性质决定的,也是其他法律制度对它的要求。 其次,是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原则。理解该原则时应该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一物”的理解。所谓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物,而不是指物的一部分(如汽车上的轮胎)或集合物(如一座图书馆);一个是对“一权”的理解,“一权”是指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同一物上可以同时成立数个互不相矛盾的物权。如可以在所有权上同时设定抵押权和地上权。但是要指出的是,同一物上也不得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所有权的其他物权,如一个楼房价值100万,房主把它以100万价格抵押给一个人后,又把它以100万的价格抵押给另一个人,则第二次抵押无效。 一物一权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出于确定所有权,定分止争的需要。如果说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的内容,种类,效力,变更方式,为物权规则的正常运行设立了前提条件,那么一物一权原则则确定了物权的真正归属,为各种物品定了“名分”,为物权的正常行使提供了保障。 最后是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物权发生变动时(如设立,转移)要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和对人的,不公开的债权不同,物权是一种对世的公开的权利,只有让世人明知物权的真正归属及物上的权利情况(即物上除所有权外是否还有抵押权等),才能保证交易安全,有序,正常的进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也必须由法律来确定,关于公示方法原则上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关于此项制度,学理上分为登记要件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登记对抗主义,以法国为代表;折中主义,以瑞士为代表。我国对此的规定是不动产的转移,交付...登记后生效。无论采取何种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等变动情况都要被记载于登记簿上,以备人们查阅,而这样恰恰能达到公示的么地。另一种是动产的交付制度。交付简单地说就是占有的转移。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交付必须要有两个条件,即标的物的转移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付的合意。但是现实生活中,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非现实交付也大量存在。虽然后三者没有现实的交付行为,但由于其达成了交付的合意,构成了观念上的交付,现实生活中并不影响交易的进行,故法律也承认这几种交付方式。二是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只要对一个物权做了公示,则次物权即具有社会公信力。也就是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公示的内容是真实的,并且基于次做出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即使该物权根本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前提是第三人须是善意的,如果是恶意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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