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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刑统与唐律疏义的区别是什么

《宋刑统》将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附于律后 希望对你有帮助

宋刑统与唐律疏义的区别是什么

2,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的详细介绍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律统类》12卷, 分为121门,1250条,敕刑部详定颁行。与以前立法不同的是,《大中刑律统类》采用了一种全新的方法,即将律文分类 为门,附以相关的令、格、式和敕,从而开启了五代和宋朝制定“刑统”的先河。宣宗 以后,唐代再也没有进行过大的立法活动。
没看懂什么意思?

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的详细介绍

3,宋刑统斗讼律的翻译

您好!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谢谢阅读!
举个例子说要简单些:假设按律甲殴伤乙该判杖一百,那么如果乙是甲的妻子,就应该减二等,即杖八十。这里所谓的“凡人”,就是按律当适用的刑罚。

宋刑统斗讼律的翻译

4,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过了哪些重要的

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 从《法经》到《宋刑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内容的丰富、法律编纂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典的编纂体例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1)《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体例;并且法经在结构上明显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前五篇,相当于近代法律的分则;一部分是第六篇《具法》,相当近代法典的总则。汉律基本沿袭了,《法经》的总分结构,只是在第六篇《具律》之后增加了三篇内容。 (2)曹魏时期编纂的《新律》,在体例结构上首先对《法经》作出了突破。《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且将其从第六篇提升到律首,这样能更好地起到统摄全律的作用。 (3)《晋律》又将魏《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刑名和法例,将总则内容区分地更为明细。 (4)《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全律之首。这种体例基本为隋唐所沿用。 (5)唐宣宗时期编纂的《大中刑律统类》,首先将刑律划分为门,并在律后附以有关的令、格、式、敕。此后,五代时期的后唐、后周,都仿照《大中刑律统类》的体例编纂各自的法典。 (6)宋代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称“刑统”而不称“律”,即采用分门别类的编纂体例;新增加了“起请条”,并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

5,论述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相比有哪些不同

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宋刑统》与唐律相比有哪些不同? 虽然《宋刑统》的律文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疏议》,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影响,使得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 首先就体例而言,其变化有:(1)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作为法典的刑统,它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2)分门别类地对刑事法律加以汇编。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每一门都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按照时间顺序编列前朝和宋初的令、式、格、敕。这种编排方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更便于检阅。(3)新增“起请条”32条。“起请条”是修律者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实际具有法律效力。(4)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议》中原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刑统》将唐律的这些条文统编为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 其次就内容而言,《宋刑统》的变化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在刑罚制度上,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这些刑罚。“折杖法”简化了五刑制度,是宋初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刑制改革措施。(2)民商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宋刑统》的律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容上,它创制了“折杖法”,实质上变革了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6,宋刑统如何翻译成英文

1.我国封建社会刑法和刑律统类的简称。犹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以《唐律疏议》为体例,结合当时施行的格、敕法令分类编成,自唐至宋,历代沿袭。始于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大中刑法统类》,现仅存《宋刑统》。 "Criminal Law in Song" 或作专用名词 “用汉语拼音”
您好!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谢谢阅读!
哦 是名字么?还是刑统是官衔?
这个…… 中文是什么意思?@_@
Song Punishment Interconnected System

7,以刑统罪什么意思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刑罚的施行,不仅对犯罪分子(刑罚的承受者)产生直接的心理影响,也 同时对被害人乃至广大的社会人群产生一定的心理效应。这两方面的结 合,构成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畏惧效应:即威慑效应。也就是使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因畏惧刑罚的威严,而停 止作恶,不敢以身试法。心理强制说的核心 就是用法律进行威慑。这种威慑或畏惧效应,又可作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 个别威慑与一般威慑的划分。立法威慑,指国家在立法中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规定什么样的行为 是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列举各种罪行应科以何种刑罚及刑罚的幅度, 通过法律宣传晓谕公众和潜在犯罪者,使其事先知道犯罪将要承受刑罚。 (二)分辨效应:又称鉴别效应。它是刑罚教育性的直接体现,即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 和执行,能够使犯罪者和广大社会成员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因为畏惧效应只能使犯罪者或潜 在犯罪者(有犯罪意图或犯罪倾向的人)知道犯罪的严重后果。(三)预防效应:预防效应是畏惧效应和分辨效应的延伸和必然结果。即对少数犯罪者 执行刑罚,是对多数人的儆戒,产生“惩前毖后”、“杀一儆百”的效果。对刑 罚的畏惧,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历来为政治家、法学家所重视。刑罚的分辨效应,可起到教育人们知法、懂法、守法的作用,其预防犯罪的效果自不待言。并进行教育感化和矫治,不仅可以起到剥夺其再 次实施犯罪条件的作用,而且力求使他们幡然悔悟,重新做人,从而起到预 防再犯罪的作用。(四)安抚效应: 被害人还可以通过对犯罪者的刑罚,对国家司法机关产生信赖感,树立起法 律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利剑,国家是广大公众的强大后盾,社会有力量抑恶 扬善的信念,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消除因被害而产生的仇恨和报复情绪,防 止和避免私人报复,恢复个人心态和社会心理秩序的平衡。由此可见,及时 打击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安抚效应,对于伸张正义,培养公民的法律信念 和法律情感,增强社会安全感,具有重要的意义。(五)鼓舞效应:刑罚的施行,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起到了匡正祛邪、抑 恶扬善的作用,尤其在犯罪 分子气焰嚣张时,及时、严厉地打击犯罪,从重、从快地执行刑罚,对见义勇 为者给以表彰和奖励,对同犯罪作斗争中英勇负伤或牺牲者,给以救助和抚 恤,对于鼓舞群众斗志,加强同犯罪作斗争的信心,改善社会治安的总体状 况和局面,使同犯罪作斗争有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是十分必要和关键的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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