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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

什么是抵押权登记

2,抵押权的登记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变动是两个概念,后者必须登记。2因为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比约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优先适用。
看是什么样的抵押,如房产预约登记是向房管局,如是其他抵押登记则要向设立抵押权的机关进行登记.

抵押权的登记

3,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哪些东西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历证明;(2)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贷款的证明;(4)抵押合同;(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抵押登记申请书;(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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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哪些东西

4,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即以某些物和财产权利,如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除此之外的财产,采取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照此,需要办抵押物登记的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是否办理登记的,是对抗要件。 如有错,请大家及时纠正!
个人感觉淘米学长记忆有一点偏差(如果小弟错了还请淘米学长指正)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登记采取区分原则。即以某些物和财产权利,如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除此之外的财产,采取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照此,需要办抵押物登记的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是否办理登记的,是对抗要件。 如有错,请大家及时纠正!

5,房地产抵押登记如何操作

⑵查勘人员实地勘丈评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 ⑶查勘人员如实填写现场勘查记录并签名。 2、室内作业 评估人员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计算估价结果,并出具估价结果报告书。 3、审核签发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抵押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4、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由抵押科科长安排人员实地调查,现场复核,并写出调查意见,同时由科长出具估价结果复核书,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四)监证 1、缮证人员将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抵押房地产状况”栏1-4项填写清楚后,抵押合同连同抵押估价结果通知书一并交与抵押当事人; 2、抵押权人对估价结果进行确认。 3、抵押当事人依据确认后的估价结果,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5、初审人员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对抵押合同予以监证。 (五)缮证 1、 缮证人员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房屋他项权证,并填定房屋所有权证收据; 2、 由抵押科科长对填写的权证及收据审核校对; 3、 送综合监理科审核,并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章。 (六)发证 1、 收件人将全部收件送交科长审核,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2、 发证员开具收费通知单; 3、 抵押人凭收费通知单到财务科交款; 4、 抵押人凭收费单据及身份证领证。 (七)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负责将应归档的资料移交抵押科档案室保存。 二、续期登记 (一)申请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房地产抵押续期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收件 1、 续期登记申请审批表; 2、 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审批 经办人员将原档案材料及收件送交科长审核,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四)注记 缮证人员在原房屋他项权证“续期登记栏”中注记。 (五)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将有关资料存放抵押科档案室。 三、注销登记 (一)申请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领取并认真填写《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6,房屋抵押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一)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领证。   (二)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5.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房屋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四)抵押权变更登记   1.申请人应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抵押人、抵押权人一致;申请变更的内容应与提交的有关变更抵押权登记内容协议约定的事实一致;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2.变更担保债权数额以及抵押顺位发生变化的,如有其他抵押权人,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原件;   3.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或者变更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变更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的);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顺位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被担保债权或者顺位变更);有其他抵押权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六)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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