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行为之债是否为法定之债

是法定之债基于合同的才是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否为法定之债

2,债权人 债务人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我给你举个例子:假如我欠你3元钱,那么你就是我的债权人,我就是你的债务人。你有权利要求我支付欠你3元钱的权利(这种权利叫做债权请求权),我有义务履行我对你3元钱的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区别就在于债权的归属方是谁。我欠你3元钱,你就享有对我3元的债权,你就是我的债权人,我就是你的债务人。 补充:宅的产生有4种:按照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债叫合同之债(或约定之债)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债叫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债权人 债务人区别

3,什么是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或称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约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主要看债务是何种形式 简单点说,合同,协议等形式为约定之债 由法律关系引起的债务为法定之债,如因夫妻关系,继承关系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
通俗地讲,借贷属约定.抚养费属法定

什么是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4,债权的债权分类

一、法定之债2113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三、526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4102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1653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五、简单之回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答,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5,民法上的债有哪些分类

种类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简单之债 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单一之债 债的双方主体各为一人的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比较简单 多数人之债 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的或者一方为一人,而另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主债 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 不能独立存在而须以主债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特定之债 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 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财物之债 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 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不能由第三人履行
分类。1.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2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4按分之债和连带之债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6主债和从债不知道你要的是不是这种分类

6,债和债权的区别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4、 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我给你举个例子:假如我欠你3元钱,那么你就是我的债权人,我就是你的债务人。你有权利要求我支付欠你3元钱的权利(这种权利叫做债权请求权),我有义务履行我对你3元钱的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区别就在于债权的归属方是谁。我欠你3元钱,你就享有对我3元的债权,你就是我的债权人,我就是你的债务人。 补充:宅的产生有4种:按照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债叫合同之债(或约定之债)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债叫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小明的爸爸乙,对于小明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做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他的财产应当用来承担赔偿责任。你做为连带责任债务人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有权向做为连带义务人的小明爸爸和小明妈妈进行追偿。 小明爸爸的财产已经被当做遗产被继承人分掉,在这种情况下,你做为债权人有权起诉分到遗产的所有继承人,要求返还小明爸爸所应承担的债务份额部分的遗产。

7,什么是法定之债

这个问题本来想从网上查点资料告诉你,但网上没有,只有翻课本了~~~你问的是什么是法定之债?但作为一个债的定义,就应该把相互之间有关系的给你列举出来了~~^^~~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入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六)主债与从债  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答案还满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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