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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流转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外乡镇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

土地流转适用范围是什么

2,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土地流转问题是2002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提出来的。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3,农村土地流转怎样办理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是具有承包权,流转时需要签订两个合同。1是个人与村委会签订拜托流转合同,另外一个是村委会与企业(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个人要做的就是肯定土地面积,位置(4至)和流转价格。

农村土地流转怎样办理

4,土地流转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中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政策刚出台,上海就在积极实施了。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
土地权属管理是国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及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作为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权法》的意义、效用和具体内容的学习,深入...

5,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一般的转让仅限于本村村民之间的自由转让的,是不能转让其它个人的。如果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就必须把集体土地性质转为国家所有权性质,并以兴办企业依法申请立项,经批准取得使用权。  这里必须说一下,土地使用权所指的不包括土地经营权,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根据土地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集体土地转让或出租给本村以外的人:如果是村里土地,应得到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有效;而且本村村民有优先获得使用权的权利;而且转让出或出租后不能改变土地的使
你亲戚的子女不是你社(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对所继承的房屋进行大修,房屋灭失后,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灭失,无权重建。
是个人行为吗?

6,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1、指导和服务要规范。加强指导,搞好服务,是促进土地规范流转的重要措施。首先作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其次强化流转前指导、流转后服务、流转中管理的工作力度。主观部门要对流转双方进行流转程序、合同签订、流转方式、有关费用等方面的指导,协助双方顺利完成土地流转;流转后要跟上各种服务,及时组织签订合同,指导鉴证,填写有关表、证;期间要注意搞好管理,定期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大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力度,保护好双方合法权益。  2、流转程序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一般是欲流转双方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流转双方订立土地流转合同即可。担保流转的,应提供财产担保或质押,并签订担保合同;对于招商以资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流转后土地用途的,应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再流转。对目前没有按程序流转的,管理部门要搞好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并协助其补办手续,减少纠纷隐患。  3、流转合同要规范。强化路转合同管理是规范土地流转的重要手段,对流转合同要同其他农业承包合同一样重要。要科学编号、分类、归档,纳入乡镇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统一合同式样的基础上,集中时间抓好土地流转合同的补签、分类、档案整理等工作,使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在较短时间有较大的改观,尽快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4、管理方式要规范。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方式,利于促进和规范土地流转。一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土地流转情况台账,对流转双方的姓名、地理位置、等级、流转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情况及时登记,掌握真实情况。二是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家尼龙健全土地流转管理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杜绝违法流转。三是要注重培养土地产权市场,在稳定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引导土地承包权、经营使用权市场化,真正建立起市场引导、制度指导、服务督导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具体内容你可以去【聚土】看下哦强化管理是规范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通过实现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合理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1、指导和服务要规范。加强指导,搞好服务,是促进土地规范流转的重要措施。首先作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其次强化流转前指导、流转后服务、流转中管理的工作力度。主观部门要对流转双方进行流转程序、合同签订、流转方式、有关费用等方面的指导,协助双方顺利完成土地流转;流转后要跟上各种服务,及时组织签订合同,指导鉴证,填写有关表、证;期间要注意搞好管理,定期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大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力度,保护好双方合法权益。  2、流转程序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一般是欲流转双方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流转双方订立土地流转合同即可。担保流转的,应提供财产担保或质押,并签订担保合同;对于招商以资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流转后土地用途的,应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再流转

7,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内容

国务院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共十九条,从确权、流转、经营等多方面明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的总体思路框架。  我们认为,“十九条”意见改革意义重大:一方面,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要求,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奠定了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十九条”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冰之举,对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劳动力要素流动的巨大潜力。  我们在此对“十九条”改革方案内容进行简要梳理与分析。  一、土地流转的基础: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及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方案基于“三权分置”的制度基础展开。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转让行为进行批准(同意),或对其他形式的流转进行备案。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农户依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流转与否、流转价格与流转形式等,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基于承包权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流入方基于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土地流转的前提: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意见要求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确权到户到地,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也可确权确股不确地,并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们认为,土地确权登记是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首先明确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范围、时限,并从登记制度上进行确认,才能保证在此基础上的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纠纷和利益冲突。  三、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其中转让方式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意见对土地流转的形式限制很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均被认可。意见特别规定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结构,避免集体组织内部经营权的构成过于复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避免大型工商企业对农户群体利益的侵害。最具不可逆性质的土地转让原则上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进行,且需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这一规定更是明确表明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政策出发点,即避免土地在不合理的条件下被转让而造成农民权益不可逆地遭受损害。  四、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营、农户合作经营等由农户主导的经营主体受到鼓励,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进行限制和风险防范。意见鼓励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或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规模经营;鼓励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同时,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态度谨慎,要求对承包时间、面积进行明确的上限控制,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并对违规处罚作出规定。“十九条”倾向于促进、扶持源于农户的家庭农场、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组织,意在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同时由于土地流出方往往是农户,而作为流入方的工商企业在资本实力、政府关系等方面均处于极端优势,因此对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进行严格监管与限制,仍意在避免农户合法利益受到侵蚀,避免农业用地被违规挪用。  总体而言,“十九条”试图实现农业部门的结构性重组,通过鼓励农业部门内部的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推广农机的使用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升级,使得农业生产效率得以提升,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进一步解放。而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公平的交易环境下,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得到较为公允的补偿,变现的土地财富又有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镇地区获得住房等基本生活资料,辅之以户籍约束的放松,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释放将为我国未来的城镇化改革提供重要的劳动力供给。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制度设计、实施、监督得当,流入流出双方的利益均将得到保障,农户中具备较高生产效率的群体将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工商企业对农业利益的损害将降为最低,农业部门内部的结构性升级将成为改革的主要驱动力。“十九条”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指引出可行方向,下一步如何保障框架设计的意图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则需要进一步细则的落地,我们拭目以待。
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意见共十九条,从确权、流转、经营等多方面明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的总体思路框架。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流转的基础: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及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方案基于“三权分置”的制度基础展开。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转让行为进行批准(同意),或对其他形式的流转进行备案。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农户依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流转与否、流转价格与流转形式等,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基于承包权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流入方基于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土地流转的前提: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意见要求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确权到户到地,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也可确权确股不确地,并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们认为,土地确权登记是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首先明确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范围、时限,并从登记制度上进行确认,才能保证在此基础上的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纠纷和利益冲突。  三、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其中转让方式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意见对土地流转的形式限制很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均被认可。意见特别规定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结构,避免集体组织内部经营权的构成过于复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避免大型工商企业对农户群体利益的侵害。最具不可逆性质的土地转让原则上仅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进行,且需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这一规定更是明确表明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政策出发点,即避免土地在不合理的条件下被转让而造成农民权益不可逆地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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