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车辆、驾驶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行人、乘客,以及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和单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重处罚。第四条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公安派出所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 管理条例具体条文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协会管理条例,但应该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成员加入社会组织。第三条社会团体的成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进行登记。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下列组织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国务院设立管理机关批准的组织,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三)经本单位批准,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成立,并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组织。

7、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用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村镇建设用地条例》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土地是国家和人民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最基本的物质基础。

我省地广人稀,土地尤为珍贵。管理和利用好土地,制止土地的浪费和破坏,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族人民的义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公社应当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的成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群众有计划地进行土地综合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逐步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已开发和未开发的土地和水域。

8、拘留所 管理条例

法律的主观性: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信访拘留报告》,注明相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拘留证明。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后,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因此,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明,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执行人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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