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使人口的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2计划生育的管理,适用《国家流动-2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孩子,优生优育。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教育和就业机会、改善妇女健康和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发展经济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5、青海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贯彻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民族公民都有执行的义务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共同负责执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以及与计划生育-2/工作相关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全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1/”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后,
7、河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和-0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拨款。人口和计划生育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或者挪用。
村里有几个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这个小组的具体管理和服务计划生育。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育龄妇女担任村长给予适当报酬。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生育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凭所在部队或者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本标准相当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人员,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8、海南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12344。第二条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执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提倡优生优育。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该项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避孕节育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提高妇女地位、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妇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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