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两个阶段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灵魂人物是负责案件侦查的司法人员。在这样的制度下,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逐渐形成了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去甚远的格局。比如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是审判的中心,所以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是以司法官员为中心的。既然司法官员的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法律当然没有必要用证据规则来限制或约束司法官员的侦查活动。
5、我国的刑事 诉讼模式是哪种criminal 诉讼模式可分为:1。弹劾诉讼模式二,-0 诉讼模式三,威权主义。混诉讼 Model我国的刑事诉讼 model与大陆法系诉讼 model接近,但也略有不同。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强调办案机关的职权。调查程序具有明显的纠问式特征。在审判阶段,采用控辩结合的审判模式。
6、 纠问式审判和对抗式审判的区别1、纠问式是大陆法系的审判方式,我国采用。庭审由法官主导,强调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对抗是英美法系的审判方式,在香港采用,由律师主导,以个人主观想象和过往案例为基础。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诉讼中法官的立场不同。前者,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并贯穿于诉讼法官提问的全过程;在后者中,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了解案件事实,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作出判决。
7、什么是 诉讼模式目前的诉讼模式有三种:一是党派之争的诉讼模式,二是夺权的诉讼模式,三是混合模式,包括党派之争下的威权主义的-模式。不同的诉讼模式对裁判的适当性有不同的影响。Civil 诉讼 mode是对一个具体的Civil 诉讼系统的基本特征的全面阐述,是对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的基本概括。实际上诉讼模式主要分为对抗制诉讼模式和-0 诉讼模式,其中美国等国家主要采用对抗制诉讼模式,即主要有双方律师出庭。
8、大陆法系国家 纠问式 诉讼制度形成的原因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前提是君主专制。主要原因如下:第一,纠问式诉讼源于专制政权。从纠问式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公元244565年)。这一时期,罗马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垄断了司法权。总督,京畿的治安官,也就是市长,都有司法权,司法和行政不分。公元322年,君士坦丁大帝颁布了帝国初期禁止“私法”的做法,意味着废除弹劾诉讼程序。
如果被告人无故不到案,将受到刑事处罚;此外,元首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官员都完全按照元首的命令进行审判,当事人是否同意可以不考虑,这体现了国家在民事方面的职权的特点诉讼。从罪犯诉讼的角度来看,在罗马君主制时期,受害者可以告发罪行,或者根据告发者进行起诉,并实行有奖制度。这里的举报制度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依据职权主动调查犯罪。在罗马君主制时期,在普通审判之外,
9、刑事 诉讼法中弹劾式与 纠问式的区别是什么起诉书诉讼又称“弹劾诉讼”。纠问式 诉讼和起诉书诉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不同。纠问式 诉讼是君主专制的产物;起诉书类型诉讼是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早期封建制度的产物。(2)法官的职能不同。纠问式 诉讼实施侦查、控制、审判三权的是法官;起诉书类型诉讼实行检审分离原则。(3)被告的法律地位不同。
(4)审判形式不同。纠问式 诉讼是秘密,刑讯逼供合法化;起诉书类型诉讼是“公开审理、不起诉、不关注”的原则,扩展资料:-0 诉讼它的对应物叫“起诉书诉讼”,也叫“讯问诉讼”。起源于罗马帝国,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和中国古代的封建专制社会,这也是欧洲宗教审判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如下:(1)法官具有侦查、指控和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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