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是多久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是多久

2,申请仲裁如果一方提出连带保证人可以以该保证人为被申请人吗

您的描述不是很清楚,您的意思是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么,不可以。申请仲裁是基于仲裁协议,在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的前提下才可以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资格。否则,不得强制另一方参加。但是在仲裁裁决下达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连带保证人可以作为被申请执行人。具体可电话咨询596041150/51/52—801维航律师事务所李律师

申请仲裁如果一方提出连带保证人可以以该保证人为被申请人吗

3,一般保证跟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法律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进行求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而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因此,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采纳。

一般保证跟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4,有限责任公司可不可以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已经担保就不能单方撤销,除非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公司不在担保解除担保合同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通常见于国际贸易中,即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的同意,保证人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基础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约定的金额。说白了,也就是只要保证人承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该责任便不可以再变更或者撤销,就算基础合同出了问题,也不影响受益人依据保函向担保人主张保证责任。这也是我们常听说的独立性保函。 这种责任形式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来自爱问~

5,连带保证责任书怎么写

连带保证责任书怎么写:(债权人):_____由于你(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下称债务人)签定了编号为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自愿作为该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你(你单位)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本公司同意履行以下保证内容:一.本公司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1.债务人所借债权人的款项,也包括债务人就该笔借款单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诺和义务。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费用。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三、本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四、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相应顺延。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可向《借款合同》签订地郑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八、本担保书从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九、其他1、在签订本担保书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担保书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所有条款不持任何异议。2、签订本担保书是本公司自由意识之表达,对于本担保书所有条款,本公司已充分阅读理解并不持任何异议。保证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

6,连带责任担保

学校做事的方法有点欠妥,事先征得学生们的同意后,再去办理贷款就顺理成章了。学校需要发展,没有资金办不成事。如果学生们为自己、为学校考虑一下,签下这个字未尝不可。学生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这一点学校是知道的,贷款公司也是知道的,学校难为的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首先,学校求发展的积极性是应该被认可的;其次,学生们为学校分担一点困难也是利益互补的;再者,贷款也不是白给的,将来学校也是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如果是没有办法,没有人愿意做出这样的牺牲。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学校不思进取,损失最大的还是学生自己。因此说,对于学校的做法,学生们以及学生家长们都应该理解和支持!这次学校的工作是本末倒置了,属于考虑不周,我想学校只要和学生们及其家长们阐明利害关系,大家都会伸出援助之手的。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就一句话,这个字千万不能签!!!!!!!!!
肯定有问题啦你是第一责任人在不能强制执行你的财产的情况下才会追究你学校的责任,他是第二责任人,连带责任是在你还不了的情况下由他承担,但是他还可以向你追究这个责任,字不能乱签
连带责任是你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在一方不能还钱的情况下,另一方还钱,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第一责任人,只有在你还不了钱的情况下,学校才进行还款的。

7,连带责任担保问题

你好。我不引用法条,简单的说了首先你们的担保合同中有一个担保期限。如果有的话,过了这个期限你们就没有担保责任了。如果没有你们是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就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不分先后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另有约定对抗债权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属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谁有偿付能力谁先予偿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主债务人具有履约能力并已开始实际履行时,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只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主债务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偿付金钱义务时,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主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还可同时向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
仍然承担担保义务原因在于主债务仍然存在,合法有效,未过诉讼时效。从2011年10月18号开始计算,到2013年10月18号为止,都在诉讼时效之内。因此主债务既然还在,担保合同当然还在。
1,属于约定不明 保证期限两年 《担保法解释》 “之类”这个词 就把你们这个条款框进去了 《担保法解释》3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存在的,最后一笔到期租赁款支付日期 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是6个月 连带保证的期限是2年 若2年内 对方未向债务人和你方主张权利 则已过诉讼失效 你方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3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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