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恶法亦法和非法法这是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家主义的区别。但我个人支持前一种观点,即“恶法亦法”,执法者有执行恶法的义务,执法者是否有义务执行恶法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自苏格拉底时代以来,“恶法亦法”和“恶法不合法”两种观点一直处于相互博弈的状态,如果只服从我们认为是善法的法律,而不服从我们认为是恶法的法律,法律就失去了普遍性和强制性,法律就不是法律,法律就会崩溃和失效。

1、法律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最高统治者的意志这句话对么?

是对的,因为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观念在国家行为中的体现。1.国内外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和研究思路。西方法学家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他们对法的概念和意义的研究却非常广泛。从下面介绍的三大主流法学派给出的法律定义中,我们或多或少可以了解到他们对法律本质的理解。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世界上自然存在一套永恒的行为规范,它是独立于人的意志的。

它体现了自然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符合这个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律。分析学派的法学家从实际的法律规范出发来讨论法律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他们的研究内容仅限于成文法,即纯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的法律”,社会秩序是法律,是法律的本质。中国学者多年来一直直接研究法律的本质。

2、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现代法治思维有哪些

1。规则思维法治是法治,是规则的统治,所以领导干部要树立规则思维。(1)先制定规则再做事的规律是最有效的规则。规律思维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即“先立法,后行为”,按照普遍规律治理国家、推进改革。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应当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职能不能长期“代理”。《立法法》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财产征收、财政和税收等基本事项必须由NPC规定。即使因立法条件不成熟而暂时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应尽快纳入法律范畴。

3、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什么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任何一种刑罚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无明文规定不罚”。犯罪行为的定义、类型和条件,以及惩罚的类型和程度都是由法律事先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法律明确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任何人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人民的意志预先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既是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既有改革意义的思想渊源,又有更具现实意义的思想基础,既有形式方面,也有实质方面。一、合理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无论内容如何都有罪刑法定的明文规定,表达了罪刑法定原则形式的一面和对法官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

4、法理学三大流派形成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本质上是客观规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依据,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本质,是“理性”的反映。其次,法律来源于永恒的自然性、自然性、社会性和合理性。真正的法律应该与之相一致,特别是与理性相一致,或者以理性为基础,是永恒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

第四,法律及其概念应该与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追求正义的绝对标准的结果。综上所述,自然法学派特别关注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和秩序。他们对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理解法的本质和起源具有重要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在法学研究中表现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以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建构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观念、重塑时代神圣性的过程中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5、认为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物的法学流派是什么?

supply:,我的问题:0},回复: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自苏格拉底时代以来,“恶法亦法”与“违法”两种观点一直处于相互博弈的状态。但我个人支持前一种观点,即“恶法亦法”,执法者有执行恶法的义务。如果只服从我们认为是善的法律,而不服从我们认为是恶的法律,法律就失去了普遍性和强制性,法律就不是法律,就会崩溃,失效。有人可能会辩解说“不服恶法”是一种强制修法的方式,但修法程序繁琐,短时间内无法完成。

这里的“恶法”满足稳定,可以执行法律或社会目的。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法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难免会出现一些“恶法”,但不能因为一部法律是恶法,就否定它是法。否则,整个社会将陷入无序状态,使发展停滞不前。把“恶法”变成“良法”的任务,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完成。

6、持“恶法非法”观点的一定是属于自然法学派的吗?

持“恶法不合法”观点的人,不一定属于自然法学派。这种观点很久以前就属于自然法学派。不一定属于自然法学派。只能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念,所以这种观点也比较普遍。这种不属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错误的、非法的、不好的。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各个学派的理论都不是固定不变的,会有交融,然后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整合。

自然法学派的关键规则是法律法规必须接受社会道德评论,而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法规是一回事,法律法规的质量是另一回事。自然是最初的基本理论表述,在长期的基本理论阻力中。多方吸收了对方的优点,填补了各自的不足。如今两大阵营合二为一的发展趋势非常明显。在严选安看来,法规实证主义自问世以来就是自然法,说白了就是“自然法之子”。

7、怎么评价 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

这就是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家主义的区别。前者认为法律是一种现象,任何强制性规则经过立法程序后都是法律,都应该被遵守,如果法律有错,也应该在修改前遵守。后者认为法律具有本质属性,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是天意,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是人类的共同价值,任何违反自然法的实体法都不是真正的法,从一开始就应该被抵制和无效。前者是科学发展的产物,是社会人文走向实证主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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