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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关对入境所携带物品的规定

每个人允许带多少奶粉入境

中国海关对入境所携带物品的规定

2,海关政策宣讲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更好地对接“一带一路”,积极推进德企德品走出去,推动开放型经济提质提效,鼓励企业守法经营。海关政策宣讲主要是面向一些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企业的普法教育,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接“一带一路”,积极推进德企德品走出去,推动开放型经济提质提效,意义是鼓励企业守法经营。海关是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管的行政机构。

海关政策宣讲的目的和意义

3,旅游出国海关有什么规定

国家应该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可以点击进入中国海关去看看.

旅游出国海关有什么规定

4,进口干调进口海关政策变动有哪些影响

1、关税变动:海关政策的变动可能会导致关税的变动,进口干调的成本可能会受到影响。2、进口限制:海关政策的变动可能会对进口干调的数量和种类进行限制,进口商需要了解相关政策,以免违规。3、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政策的变动可能会对进口干调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调整,进口商需要了解相关要求,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4、进口流程变动:海关政策的变动可能会对进口干调的进口流程进行调整,进口商需要了解相关流程,以确保进口顺利。

5,为什么要办理海关减免税呢

海关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海关提供通关服务、信息服务,落实国家进出口优惠政策,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实施优惠的通关担保措施,让企业享受纳税便利。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6,我国关税政策

法律分析:我国的关税政策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税种税率的设置和国家鼓励外国投资的减免税政策及产业政策导向。关税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运用关税手段以达到特定经济、政治目的的行为准则。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关税政策也不一样,这主要取决于该国政治、经济及产业政策等分方面因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7,海关出关就要扣取增值税还是进关时

当然是进关时.
对于进(出)口货物来说,缴纳税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如果延误既会产生滞纳金,也影响通关。下面就交纳税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租费计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在进口环节征收税费。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我国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外,还要征收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上述两种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为简化征收手续。方便货物进出口,同时又可有效地避免货物进口后另行征收可能造成的漏征。国家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又常常称为海关代征税。 海关税费计征的一般程序是: 1.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将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当的税率。 2.税率的运用 (1)关税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对于进(出)口货物来说,缴纳税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如果延误既会产生滞纳金,也影响通关。下面就交纳税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租费计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在进口环节征收税费。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我国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外,还要征收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上述两种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为简化征收手续。方便货物进出口,同时又可有效地避免货物进口后另行征收可能造成的漏征。国家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又常常称为海关代征税。 海关税费计征的一般程序是: 1.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将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当的税率。 2.税率的运用 (1)关税税率。
一般除了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出口是免增值税的。报关进口的货物,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免税的外,都应缴纳增值税。

8,个人出入境可以带多少现金美金

每日商报讯9月1日开始,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放宽了限制,两者的标准也统一起来,原先2000美元的下限提高到了5000美元。而且在出入境通关检查时,只对个人携带的外币现钞进行检查,对汇票、旅行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和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海关不再查验。具体新旧办法对比如下:入境政策调整前:居民个人:等值2000美元以上,必须向海关申报。非居民个人:等值5000美元以上,必须向海关申报。政策调整后:(居民与非居民个人)等值5000美元以上,必须向海关申报。出境政策调整前:▲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查验放行。▲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个人:1.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不需申报。2.等值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3.等值4000美元以上,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再到当地外汇局申请核准。4.一般不得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非居民个人:1.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不需申报。2.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3.等值10000美元以上,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再到当地外汇局申请核准。4.一般不得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政策调整后:▲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查验放行。▲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1.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无需向海关申报。2.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3.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应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新《办法》还规定,如无申报记录,“当天多次往返”和“短期内多次往返”人员,第二次以上出境时携带的外币现钞分别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
在中国个人出境一般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一般是以下几点:(1)出境时携带少于5000美金现金,无需向海关申报(与进境时携带多少无关);(2)5000美金是指各类外币总额折合美金的数量(不包括人民币);(3)出境是携带人民币不超过20000万,人民币不属于外币范围,即人民币和美金携带入出境限额不合并计算。
中国规定:个人出境携带现金不超过5000美元;如果携带现金在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由中国银行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放行;如果携带现金超过10000美元,由省外汇管理局开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最多5万 为何一定要现金 银行卡不行吗
这不是白云机场、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而是中国海关的规定从中国每一个口岸出境的个人(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两万元、或美金五千元、或等值的外币“最近”没有更改超过此数,必须主动申报,并证明资金来源,和该笔资金将作何用途如果不申报,万一被搜出,现金可能被没收~

9,海关对出口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有哪些规定

我国为了扩大贸易,丰富出口产品的品种,从国外进口一些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有限的原料或辅料,加工或装配成适合外销的成品再行出口。我国以往把进料加工的做法,称为"以进养出",即进口部分原料、辅料或零配件经加工或装配成成品后再出口,进口时所花外汇完全可以从出口中收回,而且收回的是比付出的多,所以说是以进口来养出口。一般说来,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合同(包括成品和料件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以及国外订货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为生产该出口商品所需的主、辅料和包装材料),海关对进口料件包装物料予以免税验收。根据现行规定,构成进料加工业务的主要条件是:经营人必须是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再出口,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应将制订的年度(季度)进料加工计划报省局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汇总后(包括专项外汇的审核)送所在地海关,凭以免税申请。如果没有计划,海关不接受申请。一、有关经营单位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2.对外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的,还应同时交验出口合同;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海关审核后,确定对进口料件的不同监管方式,如实施金额保税或按比例征免税等,并核发《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手续。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登记手册》的进口合同验放;加工出口的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二、海关对企业经营进料加工的关税优惠规定如下:l、专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后再出口的数量,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2、对签有对口合同,并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完全消耗掉的情况,数量合理的消耗材料,如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进口时予以全额保税。3、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免税。4、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5、对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者有价提供有关进料加工后再出口商品所需进口数量的辅料、包装物料,且数量合理,以及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打扣工具和胶针松等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海关予以免税。6、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7、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进料免税之前,须持经营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批盖章,并将批件复印件留存备查。产品出口前,企业应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不实际离境的产品,不予办理退税。但对出口企业将原材料。
我国为了扩大贸易,丰富出口产品的品种,从国外进口一些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有限的原料或辅料,加工或装配成适合外销的成品再行出口。我国以往把进料加工的做法,称为"以进养出",即进口部分原料、辅料或零配件经加工或装配成成品后再出口,进口时所花外汇完全可以从出口中收回,而且收回的是比付出的多,所以说是以进口来养出口。一般说来,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合同(包括成品和料件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以及国外订货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为生产该出口商品所需的主、辅料和包装材料),海关对进口料件包装物料予以免税验收。根据现行规定,构成进料加工业务的主要条件是:经营人必须是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再出口,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应将制订的年度(季度)进料加工计划报省局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汇总后(包括专项外汇的审核)送所在地海关,凭以免税申请。如果没有计划,海关不接受申请。一、有关经营单位在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1.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2.对外正式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的,还应同时交验出口合同;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海关审核后,确定对进口料件的不同监管方式,如实施金额保税或按比例征免税等,并核发《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凭《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进出口和最终核销手续。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登记手册》的进口合同验放;加工出口的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二、海关对企业经营进料加工的关税优惠规定如下:l、专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后再出口的数量,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2、对签有对口合同,并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完全消耗掉的情况,数量合理的消耗材料,如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进口时予以全额保税。3、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酌情免税。4、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5、对国外客户免费提供或者有价提供有关进料加工后再出口商品所需进口数量的辅料、包装物料,且数量合理,以及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打扣工具和胶针松等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海关予以免税。6、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据实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7、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进料免税之前,须持经营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批盖章,并将批件复印件留存备查。产品出口前,企业应增填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不实际离境的产品,不予办理退税。但对出口企业将原材料。
你们企业是在海关监管区域吗?如果是在国内非特殊区域,需要建立电子手册。如果是特殊区域,走的是电子账册。企业进料前先备案,然后就是提供合同发票箱单等向海关申报

10,我国对边境贸易的政策

一、关于边境贸易管理形式 根据我国开展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对我国边境贸易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管理: (一)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今后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有关政策。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问题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由海关总署据此调整有关监管规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领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年至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除边境贸易以外,与原苏联、东欧国家及其他周边国家的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的产品,一律按全国统一的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管理问题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根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批准并报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 允许边境省自治区各指定1至2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我国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经营企业名单需报经外经贸部核准。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但要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的宏观管理。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情况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况,专项给各边境地区下达一定数额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在核准的配额内,由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边境省、自治区发放的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放行。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实行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也要适当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分别商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关于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商品的管理问题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通过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进口的商品,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其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受出口配额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 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边境地区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出口的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具体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下达。 五、关于加强边境贸易管理问题 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定边境贸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省、自治区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领导与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经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全国性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政策及宏观管理措施。海关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活动,保证边境贸易政策的执行。
目前我国的边贸分为边贸口岸和边贸市场两大块。边贸市场建立的最初目的是造福边民。你只要在边境区用边民的名义、或与边民合资开个商铺,坐等买家上门就行了。钱货两清,这相当于老外前来中国买东西,作为行李运回国。你不用去报关。当然,你也享受不了出口退税. 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适用于边境省(区)办理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业务。边境省(区)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是全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边境省(区)分局应当根据《办法》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针对辖区内边境贸易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如所辖口岸支局因当地的实际情况需制定适合该地区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需上报省(区)分局。边境省(区)分局应认真审核所辖口岸支局上报的实施细则,与本省(区)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一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批准后实施。 三、各边境省(区)分局在上报实施细则时,应同时上报本辖区及辖内各口岸地区的边境贸易进出口情况、结算渠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情况以及与本省(区)毗邻国家的外汇管理情况。 四、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对于毗邻国家中央银行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了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边境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结算渠道,增加结售汇网点,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各边境省(区)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所辖口岸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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