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组织法,有什么特点?公司法组织法,有什么特点?2.公司法为组织法,具有活动法的特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组织法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一些具有宪法内容的政治性文件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法律效力或重新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能,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上平等行使检察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自治,让农村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人口数量,按照有利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的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情况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设立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 组织法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一些具有宪法内容的政治性文件被国家立法机关赋予了法律效力或重新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让城市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组织法的内容

国务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在总理领导下,国务院秘书长负责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每个部有一名部长和二至四名副部长。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签署报送国务院的重要指示、报告和命令、批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负责各项专门业务,并设立若干办公室,协助总理处理专项事务。每个机构有2至5名负责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组织法(1983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和其他专门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修订) (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删除第三款)第三条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罚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国家的社会。

8、公司法 组织法体现了什么特点?

公司法组织法有什么特点?1、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2.公司法为组织法,具有活动法的特征,公司法调整对象的特征所决定的公司法起初是组织法但正因为如此,公司法同时具有行为法的特征。3.公司法主要由强制性法律规范构成,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经济生活的干预,公司法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1)公司的一切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利润分配、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司章程不能改变公司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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