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母婴 保健是指婚前保健、怀孕日期保健、婴儿保健等系列/等。确保母亲和婴儿的健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母婴-1/保赔制度,建立健全母婴-1/服务网络,广东省母婴-1/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1/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 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1/Law(以下简称母婴-1/Law)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1/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1/法律和本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第三条母婴-1/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关于母婴-1/的普及、教育和咨询;(2)婚前医学检查;(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4)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必要的节育手术;(6)新生儿疾病筛查;其他与生育、节育、不孕不育相关的生殖服务保健。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当服务的权利。第五条-0 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贯彻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提供。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 保健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1/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则】母婴保健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防治结合、医疗保险服务与自我相结合的原则保健,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1/的领导,将母婴 保健各项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发展全市/。
本市鼓励实行母婴-1/赔偿责任制度。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1/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母婴-1/。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工作母婴-1/。第五条【民事义务】保护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1/Law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3、广西壮族自治区 母婴 保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1/Law》(以下简称“母婴-1/Law”)。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0 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贯彻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预防为主的原则。
优先支持母婴-1/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事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母婴-1/保赔制度,建立健全母婴-1/服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1/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1/工作,并根据地区差异对母婴-1/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分类和分级指南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 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包括哪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包括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约母婴保健;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进行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与生育、节育、不孕不育相关的其他生殖服务保健 services。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出现是为了进一步落实母婴 保健法律、规范母婴 -。促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技术服务母婴-1/卫生部决定在全省开展母婴-1/专项技术服务检查。
5、广东省 母婴 保健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母婴-1/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以下简称“/”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婚前保健、孕期和母婴 保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服务及其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1/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黑龙江省 母婴 保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母婴 保健是指婚前保健、怀孕日期保健、婴儿保健等系列/等。确保母亲和婴儿的健康。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0 保健工作应以保健为中心,结合临床实际,面向群体、面向基层、面向预防;坚持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开展母婴-1/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母婴-1/知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1/工作的领导,将母婴-1/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1/事业给予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卫生支出时,应根据财力确定一定的经费用于母婴-1/事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条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云南省 母婴 保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1/Law(以下简称母婴-1/Law)。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1/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事业的投入,保障。
各地要逐步实行母婴-1/保赔责任制。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1/工作,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1/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医疗机构保健承接母婴-1/服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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