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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法律分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颁布施行了修订后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法律分析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有利于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党章的维护,党内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是关键。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各级纪委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监督责任。否则,就失去了生命力,严重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宏伟目标的实现。作为监督专门机关,首先要有明确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标准,否则就无法监督和无从监督。因此,一要细化责任内容。要进一步厘清纪委与党委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责任界限,做到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无缝衔接。同时,要结合纪委内设机构改革调整,理清各内设机构责任,防止责任交叉或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二要认真落实责任分解,制定量化责任标准。把整个监督过程以科学的量化标准形式,逐项分解、量化、明确各监督责任主体,防止责任落实的随意性。每年都要围绕工作重心和阶段工作重点,制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及工作成果,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对落实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实行签字背书,进行问责。三要加强责任追究力度,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明确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倒查机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增强纪检监察的执纪办案的责任意识。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

3,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分别是指

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分别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机关“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全机关反腐倡廉工作负第一责任,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管好自己、当好表率、抓好工作、带好队伍。纪委的监督责任意味着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分别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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