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通知》,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如下: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教育部。3.科学技术部。4.工业和信息化部。5.公安部。6.监察部。7.司法部。8.财政部。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安全监管总局。11.国土资源部。12.环境保护部。
14.交通部。15.水利部。16.农业部。17.商务部。18.文化部。19.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国务院SASAC。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2.国家质检总局。2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7.中国气象局。28.国家能源局。29、国防科工局。30.国家海洋局。31.国家铁路局。32.中国民用航空局。
5、安全生产 监管体制包括哪些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而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以下政府机构: (一)各级人民政府;(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所有部门。(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4)相关部门,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些部门包括公安、交通、住建、质检等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三个决定”的规定,负责相关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1。综合管理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研究起草本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三、负责统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监督事故调查的实施;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六、负责本市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源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不得越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吗安全生产监管本部门不得越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制度,并根据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告知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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