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个人转让房需办哪程序

合同规范去建委的网站下载就行, 手续就是完税,跟过户.如果你贷款,在完税之前先去银行办理面签,下发批贷承诺函就可以办理完税跟过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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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是怎么回事

简单说:你现在手里有一套房子,现在要转手卖给其它人,那你房子的房产证的日期或者买房时的契税发票要超过5年(09年月12月31日前只要超过2年就可以了),这样就不用交营业税了。不满5年的要交营业税的。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是怎么回事

3,商铺私人转让 本人甲方 一开始转让给乙方 有写私人转让合同 因为商场

第一你以过户给他了,你胜算百分百。过户以后是他跟商场的事。
我的认为你已经转让给他了,名字和什么条约都已经搞好了,那么后面的发生的什么事就不要管了,你说的一半入场费,你又不做了怎么要你给呢,作生意有亏就有赚,亏了要你给,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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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转让股权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您好!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您好!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5,个人转让承包工程收入如何缴税

【问题】 我单位员工在外地中标承包一工程项目,总投资约2500万元,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该工程需转让给其他全作伙伴,其转让费为100万元,请问该员工应交哪些税金?按什么所得来计算个人所税? 【解答】 不知您所述的投标是以企业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如果是以企业名义所投,则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名义投,应该也是以某企业的名义方可投标,按照招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投标某工程对于投标人的资金、建筑资质等都是有限定性要求的,我们理解您这种情况应该还是属于以某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投标,将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即:对于这种转让工程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对其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其发生的相应成本同时分别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明白啊 = =!

6,个人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手续吗

订合同,并公证
房地产项目转让涉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转移,涉及项目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同时要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该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的重要指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者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7,个人转让股票是否需要交税

需要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当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当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明确规定。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该公告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原税法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本次公告明确了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原则。   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限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所以股权转让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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