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人口应当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96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解析: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人民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增加妇女教育和就业机会、改善妇女健康和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的。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具有本省常住户口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实施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富裕、文明、幸福家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1。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辖区计划生育时,不得突破人口计划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村、居民区和单位。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执行本条例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文章TAG:条例 总则 计生 计划生育 第一章 计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