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条例

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 条例(199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的公民,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的生育必须有计划地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

计生条例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公民的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群众努力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全面实施孕前管理,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计生条例

5、山东省计划生育 条例(9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口应当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发展农村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应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计生条例

6、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生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生条例

7、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

法律解析: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以及建立和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文章TAG:条例  总则  计生  计划生育  第一章  计生条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