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这是中国加强国防建设的目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国武装力量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和统一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武装力量的主体。经过1985年以来的三次大规模裁军,目前员额总数保持在230万以内。中国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其中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包括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他们主要负责防御作战,必要时可以依法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央军委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对全军实施作战指挥和建设领导。
这是中国加强国防建设的目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国武装力量的神圣职责。2、立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坚定不移地把军事斗争准备基点放在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上,统筹推进各战略方向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军兵种联合运用,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3.树立综合安全观,有效开展非战争军事行动。
江苏征兵网:2018年江苏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战时征兵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接(引)兵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征兵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2019年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相关工作。
3、立法法93条怎样解读即政府认为刚为人民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具有追溯效力,对以前未生效的法律也有效力。当然,是否有必要具有追溯效力,是有关部门的价值问题。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全文的内容、要旨和解释进行了梳理,以加深对《立法法》第93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军事法规。
军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这一条是关于军事法规的规定。解读理解中央军委军事法规和中央军委总部、各兵种、军区军事法规,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武装力量的成功实践,是由国防建设和宪法确立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决定的,是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权威的体现,是实现依法治军的需要。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001】3号文件 全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钟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专联〔2001〕8号)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中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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