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排污烟花 爆竹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管理烟花爆竹,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六安烟花烟花-0 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1爆竹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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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1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1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排放。本条例所称-1爆竹是指-1爆竹生产用产品和民用黑-1爆竹。第三条国家对生产、经营、运输、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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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1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负责-1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1爆竹和非法排放烟花-。第六条-1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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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和排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烟花 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1爆竹等。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1爆竹123449。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法律依据“-1爆竹Safety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排出-1爆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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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1爆竹Safety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温家宝总理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1爆竹Safety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1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1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排放。

第三条国家对生产、经营、运输、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1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1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负责-1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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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排污管理-1爆竹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国务院-1爆竹安全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排污-1爆竹1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排污-1爆竹的管理,建立排污-1爆竹联防联控的长效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排放-1爆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燃放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1爆竹,负责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烟花 爆竹,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1爆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遵守-1爆竹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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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排污管理-1爆竹,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Safety/。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芝罘区;(2)福山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花园、青阳街、福新街;(3)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谢家庄街、初家街、黄海路街、滨海路街;(4)穆平经济开发区、马洋岛旅游度假区、牟平区宁海街、文化街;(5)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来山街、古贤街;(6)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公安机关是-1爆竹的管理主管机关,负责-1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放-1爆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1爆竹的排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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